【关键词】妇幼卫生;疾病;统计;常用指标
《中国妇幼保健》杂志的作者群主要为妇幼卫生系统的工作人员,该系统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对全国孕产妇、儿童死亡进行监测、预防、管理并上报死亡情况。《中国妇幼保健》杂志收到的论文中报告各省、市、县、乡村妇女、儿童死亡率的文章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准确填报死亡报告卡和正确计算死亡率,对政府了解全国孕产妇、儿童死亡情况,制定相应政策,采取科学措施起决定性作用。
尽管两个死亡监测网运行多年,但各地漏报、错报仍然存在,论文中疾病统计存在错误。笔者针对问题进行了分析、归纳、总结,认为主要原因是对几个疾病统计的指标掌握不准确,导致错报;其次是论文作者责任心不强,未对原始数据进行核查;再次是基层妇幼医生有意隐瞒、漏报。本文仅对论文中常用的统计指标阐述,以供作者参考。
1 测量死亡水平的指标
1.1 婴儿死亡率(infant mortality rate,IMR) 婴儿死亡率指某年平均每千名活产中不满1周岁(婴儿)的死亡数。其算式为:
婴儿死亡率=(同年内不满1周岁婴儿死亡数/某年活产总数)×1 000‰
婴儿对外环境的抵抗能力差,常因肺炎、营养不良和传染病等疾病而死亡,婴儿死亡率的高低对于平均寿命有重要的影响,它是反映社会卫生状况和婴儿保健工作的重要指标,也是死亡统计指标中较敏感的指标。在婴儿时期(生命的第1年),第1个月所占比重较大,通常出生后28 d以内的死亡率往往高于出生后28 d至不满1岁的死亡率,因而将婴儿死亡率分为新生儿死亡率与婴儿后期死亡率两部分。
婴儿死亡率不受年龄的影响,可以直接进行比较。
1.2 新生儿死亡率(neonatal mortality rate,NMR) 新生儿死亡率指某地某年平均每千名活产数中未满28 d的新生儿死亡数,其算式为:
新生儿死亡率=(同年未满28 d的新生儿死亡数/某年活产总数)×1 000‰
新生儿死亡率与婴儿死亡率同样是反映妇幼卫生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新生儿死亡数在婴儿死亡数中占很大比重,在婴儿死亡人数中,新生儿死亡约占婴儿死亡人数的一半以上,因此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是降低婴儿死亡率的关键。但是,新生儿死亡漏报现象是人口资料收集中值得重视的问题,有的边远地区漏报率高达100%。目前,国家已采取措施尽可能防止漏报,以提高该指标的准确性。
1.3 围生儿死亡率(perinatal mortality) 围生期是指胎儿体质量达到1 000 g及以上,或孕期满28周至婴儿出生后7 d以内的时期,在此期间内的死亡称为围生儿死亡。其算式为:
围生儿死亡率=(同年围生期死胎数+死产数+出生7 d内死亡数/某年围生期死胎数+死产数+活产数)×1 000‰
死胎指妊娠28周及以上,临产前胎儿死于宫内,出生后无生命征兆者;死产指妊娠28周及以上,临产前胎儿存活,产程中胎儿死亡,出生后无生命征兆者。
围生期死亡率是衡量孕前、孕期、产期、产后保健工作质量的敏感指标之一。它不能从出生报告及死亡报告直接计算必须利用产科病例纪录做分析。
1.4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child mortality under age 5) 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婴儿死亡率的资料不易准确,而5岁以下儿童死亡水平又很高,故用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来反映婴幼儿的死亡水平。其算式为: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同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某年活产总数)×1 000‰
此为近些年来国际组织推荐并应用较多的综合反映儿童健康水平和变化的主要指标。
1.5 孕产妇死亡率(maternal mortality rate) 孕产妇死亡率指某年中由于怀孕和分娩及并发症造成的孕产妇死亡人数与同年出生活产数之比,以万分率或十万分率表示,其计算式为:
孕产妇死亡率=(同年孕产妇死亡数/某年活产总数)×100 000/10万
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对孕产妇死亡定义为:
“妇女在妊娠期至产后42 d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有关的原因所致的死亡称为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与妊娠有关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①直接产科原因:包括对妊娠合并症(妊娠期、分娩期及产褥期)的疏忽、治疗不正确等;②间接产科原因:妊娠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由于妊娠使病情恶化引起的死亡。由此定义可知孕产妇死亡率的计算,必须具有医疗部门的诊断资料。这一指标不仅可以评价妇女保健工作,而且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卫生文化水平。
1.6 死因别死亡率(cause-specific death rate) 死因别死亡率指因某种原因(疾病)所致的死亡率。其算式为:
某死因死亡率=(同年内某种原因死亡人数/某年平均人口数)×100 000/10万
死因别死亡率是死因分析的重要指标,它反映各类病伤死亡对居民生命的危害程度。
2 反映死因构成及死因顺位的指标
2.1 死因构成或相对死亡比(proportion of dying of a specific cause) 死因构成或相对死亡比指全部死亡人数中,死于某死因者所占的百分比,说明各种死因的相对重要性。其算式为:某类死因构成比=(同年内某种原因死亡人数/同年总死亡人数)×100%
2.2 死因顺位 死因顺位是指按各类死因构成比的大小由高到低排列的位次,说明各类死因的相对重要性。科学地进行死因分类,是应用这一指标的先决条件。在同一地区人口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死因构成比可以反映因各种死因所致死亡的严重程度。
为了深入认识疾病,有必要将各种不同的疾病加以命名和分类。命名与分类是有区别的,前者为疾病名称标准化服务,后者是以统计研究需要为依据。
1853年国际统计学会着手编制了统一的疾病名称和死因分类,先是在欧洲使用。1893年开始建立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ICD),以后每10年修订1次。现在国际上使用的是ICD的第10次修订本(简称ICD-10)。ICD-10的推广应用,是使我国的卫生统计信息实现国际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进行国际间的交流比较,促进我国医学科学及卫生统计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