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探讨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近年来创新的一项监督性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能担负对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监督重任的唯有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根本法上的依据。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看守所、有关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条例等也都明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负有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这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赋予了检察机关享有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的独特权力。因此,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同时更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
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更多注重的是对职务犯罪和司法活动的监督,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还远远不够。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的规定还相当粗疏,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为了广泛、有效地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探索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时刻关注遇到的各种违法行政行为,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手段进行监督。在监督的方式上,对一般性违法检察机关可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而对严重违法的行为检察机关可直接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监督的途径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来进行。当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通过四个途径得以实现:
1、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自侦和起诉相结合来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反贪、反渎自侦部门通过立查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执法行为;公诉部门通过起诉此类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和震慑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2、对与刑事司法领域衔接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行为的监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当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到司法机关时,检察机关可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其移送有关案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纠正有罪不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违法情形。
3、行政诉讼中,在监督法院行政诉讼审判行为的同时,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又作出错误裁判,支持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的,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抗诉,既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以纠正行政部门的错误决定。
4、对行政机关日常性执法活动的监督。此类监督方法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运用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针对违法行政行为损害明确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损害了公共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但受损后果较轻,或可以弥补的行为,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责任主体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停止侵权,消除侵害。二是督促、帮助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能,以监诉人身份支持帮助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或由于其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我们不仅运用检察建议手段,敦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权,保护国有资产,而且对通过实施行政权不能有效保护国家财产的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支持或帮助,必要时,以监诉人的身份支持参加诉讼。三是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对违法行政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用检察建议和其它方法不足以制止其侵权的,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
三、加强与其它监督主体的沟通,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
当今社会围绕着对国家公共权力的监督产生了各种监督机制,如权力机关的人大监督、党的机关的纪检监督、行政机关的监察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它监督主体的沟通与联系,确保检察监督权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如检察机关应与党的纪检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信息,确定双方负责联系的部门和联系人,建立不定期的联席制度,实行案件移送制度,搞好协调和配合。再如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或与新闻媒体建立案件线索举报机制,形成检察监督的强大权威,力促依法行政。
1、建立信息网络,疏通案源渠道。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渎检工作的职责,受案范围,案件特征和立案标准,让社会和群众首先了解进而理解和支持我们。
机关内部加强各科室之间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注意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执行监督、处理控告、审诉案件等环节上挖掘渎检案件线索。
主动与有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深入到工商、土地、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他们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
摸底,注意从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背后挖掘行政执法人员的渎职犯罪。
2、建立侦查协调机制,防止案件流失。
强化查办案件责任和侦查指挥功能,继续深化“三集中”办案机制,形成区域联动上下一体、指挥得力、运转高效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
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协调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与配合。
依靠党委领导,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请示汇报,为渎检案件排除阻力,针对渎检办案各个环节遇到的问题与县委、人大、政府换意见,协调关系,争取支持。
3、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建立刑检、渎检部门联系制度,加强对渎检案件在证据收集固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批捕、起诉工作对案件证据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业特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收集、完善、固定行政执法人员侵权渎职案件证据的新方法。如强化批捕、起诉部门适时介入渎检案件的侦查和预审,利用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等方法,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篇二: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政府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二是对行政执法结果的监督,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三是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程序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一是政府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司法监督,包括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依法行政。
篇三: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监察的手段有哪些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行政监察的手段有哪些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各级政府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
(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
(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行政监督的常见分类有:
(一)以监督主体作为标准进行分类:
1、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依法作为监督主体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共产党对国家生活进行领导的一种重要形式。
2、国家监督——是指依法作为监督主体的各类国家机关,运用自己享有的国家权力,对政府及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如人大对政府的监督等。
3、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各种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如:政协对政府的监督、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不同分为:
1、内部行政监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相互实施的行政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经常采用的一种监督形式。
2、外部监督——是指来自政府机构以外的行政监督。如中国共产党、政协、社会团体对政府的监督。
(三)以行政监督的层次作为标准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监督又叫高层、中层和基层监督。
(四)以行政监督的方式分为:放任型、适中型和琐细型监督。
(五)以监督主体同监督对象的关系为标准分:直接监督,如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间接监督,如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政府的监督。
(六)以实施行政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分:
1、事前监督——是指制定行政决策之前由监督主体对制定行政决策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2、事中监督——是在监督对象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
3、事后监督——是指在监督对象执行决策的过程基本结束以后由监督主体对它实施的监督。目的是在于全面检查决策的预期目标是否达到,是否有违和不当之处,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七)以监督的专业性作为标准分:
1、一般监督——指的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全部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2、专业监督——指的是对某一类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主管的某种专业工作的监督。如财务监督、人事监督、卫生监督、海关监督等。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篇四: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精品文章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日期:xx-11-2214:01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委各科室(所)的执法部门。
第四条局机关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1)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3)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4)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2.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
精品文章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
(2)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3)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4)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依法应举行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6)是否对被许可人依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无记录以及有关记录是否规范、签字归档;
(7)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8)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
(9)许可文书、证件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10)是否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其他行为。
3.行政确认程序的内容:
(1)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精品文章
(2)据以做出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且确凿充分;
(3)查验记录、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询问笔录等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
(4)实地核查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面、客观、公正;
(5)颁发证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
(6)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定项目和标准;
(7)是否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4.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1)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2)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3)调查取证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5)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6)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7)是否违反一事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8)卷宗材料中是否体现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适当;
精品文章
(9)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1)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5.行政强制程序的内容:
(1)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和法定程序送达行政相对人;
(2)是否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按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
(4)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的情形;
(5)是否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其他行为。
6.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程序的内容,针对个案,参照执行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7.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1)是否一案一卷;
(2)封面是否按规定填写;
(3)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5)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精品文章
8.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9.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1)执法工作现状;
(2)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
(3)是否有越权执法行为;
(4)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0.具体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11.罚款、收费的收缴情况;
12、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13、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
3.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5.执法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对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
精品文章
的责任。
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在实施监督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在接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十五日内,应将处理结果报告区政府法制机构。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按过错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履行职务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部门可建议区政府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应当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条在局党组领导下,办公室、监察处和专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精品文章
3、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四条本局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部门(机构)将文件的草稿送分管局长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要送专卖处、办公室备二份存查。
第五条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我局会签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含分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
第七条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含简易程序)送办公室档案室入档,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
第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分期交纳或缓交罚没款的,应由专卖处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或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施行一年时,专卖部门将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局作书面汇报,并接受上级局的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实施该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罚没款情况;
5、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
精品文章
6、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8、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
1、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
2、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3、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
4、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①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单位纠正;
②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
③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④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
⑤发现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报局长室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烟草管理机构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
第十二条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公民或者组织对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上级或本级
精品文章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为加强公路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路政大队、局属超限站(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本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上级及社会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受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处办公室负责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精品文章
七、实行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制度。每年要将执法综合情况向局作出书面报告。局每次执法检查后要有专项报告;。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的要及时纠正,造成影响的要提交有关门处理。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由法制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教委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教委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
教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执法评议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精品文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委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
精品文章
导小组要了解掌握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莅年初三十日内向教委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周口市交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精品文章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处理:
(一)对现场执法活动中存在着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第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监督的作用有哪些,行政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
玉环县律师
呼兰区律师
滁州律师
宁城县律师
舟山律师
海安县律师
新抚区律师
河间市律师
行政监督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设置的,有权利必然就会有监督,只有在监督下的权利才是阳光下的运行,才是真正的权利。那么▲行政监督的作用有哪些呢?行政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一、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
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
(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通过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监督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
(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系统的监督
(1)一般行政监督。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其特征: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领导服从关系,具有普遍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属于政府系统和组织内部的监督,具有内部监督的各种优点和不足;层级监督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了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形式有:工作报告、检查、专案调查、审查、备案、批准、提出议案、改变和撤消、惩戒等。
(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监督、纠举和惩戒活动,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专门监督。行政监察机
关是人民政府内行使监督权的职能部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监察的内容:通过执法检查、受理公民的检举与控告、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扥方式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与勤政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行政监察管辖权:行政监察管辖权与行政监察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监察权是国家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行政监察管辖权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违纪行为在行政监察机内部由哪一级或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监督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管辖权是行政监察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监察权必须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基本职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决定权)四种。辅助职权包括对监督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的请求协助权、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权等。
监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政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各人的干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依靠群众。
(3)审计监督。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它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
我国目前设置的审计机关有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种。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同时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在业务上,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
我国审计体制的特点: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效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处分方式。
▲行政监督的作用就是为了改善行政机关的运作,是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从另一方面也只是为了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玩忽职守、贪污腐败。这就是行政机关监督的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雅安律师!
▲
▲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推荐访问: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执法监督 行政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