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聚能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疫情防控 述职报告 思想汇报 教案设计 对照材料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论创立经济刑法的哲学基础和学科价值

时间:2022-10-22 10:24:02 浏览量:

内容摘要:在我国,由于经济刑法规范缺失,形成刑法系统和经济法治体系两豁口,致使治罪效果不大理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需要在法治之下作进一步的科学探求和实证,以纠偏去错、去伪存真,支持经济刑法创立。做好经济刑法理论研究,着重挖掘经济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特性,探求建立在这种特性基础上的经济刑法规范,从而建立经济刑法科学:即以经济刑法为研究对象,阐明危害市场经济行为的犯罪与其经济刑事责任和经济刑罚之间的关系及其规律,并总结立法司法有益经验,又顾及有关诉讼、治罪对策和各国经济刑法比较等而有所创新和发展的科学。经济刑法是涉及多学科领域的跨学科研究,其结果会形成一部系统、贴实、针对性很强的专门规范经济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该法律性质是一种新形式的特别刑法。

关键词:经济刑法 学科论争 哲学基础 学科价值

引言

经济刑法,在我国是指规定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的犯罪与其经济刑事责任和经济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总和。这是对经济活动及其管理行为严重违法的特别刑法规范,是新的法律形式。当下的我国刑法仅有经济犯罪规定,却少了经济刑法规范。既致使法治经济体系不健全,又使本身结构缺失和分则章罪集结失衡,加上偏重打击犯罪而忽视规范育人和刑罚社会教化功能的充分发挥,以致治罪效果很不理想。因此,从法律必须从与其本身目的相适应的合理结构出发,着力维护我国和国际市场经济秩序,发展我国经济、强国富民、建设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理政,建立健全我国的经济刑法,突出其预防、惩罚和转化经济犯罪的特性、功能和多面效果性,就显得非常必要且迫切。学界争论也应着眼于创新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推进经济刑法创立。

一、创立经济刑法的学术使命

是否建立经济刑法,在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历史时期都有研究和争论。

(一)国外学者的努力

就国外而言,学界一般认为,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研究始于德国学者林德曼。他在1932年出版《有独立的经济刑法吗?》一书,首先使用了“经济刑法”这一概念。他指出,经济刑法是“以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为保护对象的法律”,〔1 〕强调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的超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的侵害,而经济刑法则是对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及其重要部门的保护。这就对经济刑法的独立作了积极探索,具有启迪和指向作用。在德国随着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刑法研究不断发展。曾任国际刑法协会主席的德国著名教授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指出,德国“第二部经济犯罪防治法”是狭义的新经济刑法,〔2 〕寓意它与广义德国刑法典不同,推动经济刑法独立进一步发展。其后,日本学者芝原邦尔于2002年出版《经济刑法》一书,他指出,“经济刑法,是以企业实施的违法经济行为及其刑事制裁作为考察对象的科学”;又将经济刑法定义为“对企犯罪和有关经济交易犯罪所适用的刑罚规范的总体”。〔3 〕这是他在日本法律对经济刑法对象缺乏系统规范的背景下,从刑法分则犯罪和刑罚规定入手,对经济刑法的独立进行立论,着眼于国家、社会和市民经济生活利益保护,而使它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刑法并立。他旗帜鲜明地指出:“经济刑法,现在已经是独立于传统刑法学之外自成体系的学科领域。在负有培养社会人才的大学的课程里,经济刑法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4 〕

此后,瑞典学者汉斯·舍格伦等于2006年出版《经济犯罪的新视角》一书。所谓“新视角”是指把经济犯罪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来研究,作为当前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重要问题来研究,故其采用了一种比较宽泛定义,即经济犯罪是在“贸易和商业活动中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主张把“商业看作犯罪行为的客体”,将“商业违法视为管制性违法”,而“违反行政管制的行为应当从传统刑事犯罪中区分出来”,使规范经济犯罪的经济刑法脱离传统刑法,但“需要多学科的共同努力”。〔5 〕

同上相反,日本學者神山敏雄指出:“经济刑法是关于经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类型,刑法上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原则及理论对于经济刑法而言”,“必须坚持”,不能“背离”和“突破”。言明其“基本的立场”是在此基础上“展示经济刑法理论框架的方向性”。〔6 〕应当说,在现代法治下坚持刑法“罪刑法定”、“罪刑平等”、“罪刑均衡”等基本原则是共识,没人反对;但经济刑法作为刑法的特别法是有特性的,不允许在刑法基本原则基础上增新和“突破”,这无异于把经济刑法置于刑法“母胎”之内不许出生。这种说法很堂皇,也有代表性,其实质在于反对经济刑法独立于刑法学之外。

(二)国内学者的探索

就国内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的《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 〔7 〕一书,对西方成果有介绍、融通和提升作用。而在我国大陆地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1997年《刑法》取代1979年《刑法》,是研究经济刑法的一大转折点。一些学者依据1997年《刑法》中经济犯罪规范,对经济刑法的立法和立论进行积极研究,甚至出现著书立说热潮。〔8 〕

大部分学者认为经济刑法只是刑法学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学科独立意义。例如,有学者说:“就本质而言,经济刑法与普通刑法并没有什么区别”,“说到底,经济刑法仍然是以普通刑法为基础的,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同样适用于经济刑法”。还有学者说:“那些虽然与经济利益有关但对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不大的犯罪,是普通刑法而不是经济刑法所调整的范围”,等等。〔9 〕这些说法,其实只看到经济刑法属于刑法系列而与刑法在规制刑事犯罪上没有质的不同,但却没有看到经济刑法与刑法在法律特性和学科属性上还有质的区别。笔者认为,经济刑法属专门规制经济犯罪及其经济刑事责任的特别刑法和多学科相结合的边缘交叉学科;而刑法则属系统规制社会各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普通刑法和单一学科,两者在内涵、特性、价值、功能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可混同为一。在刑法学框内研究经济犯罪或搭经济刑法牌子只研究经济犯罪,其结果不是个罪的堆积研究,就是刑法学的复制,并不存在富有特性的经济刑法之研究。这与前述日本学者神山敏雄的说法如出一辙,既不科学,更无新意。

推荐访问:刑法 创立 学科 哲学 价值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