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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分析方法是西方制度经济学研究最基本的两个分析范式,一般来说老制度经济学-主要运用整体主义分析。而新制度经济学主要运用个体主义分析。由于制度本身兼具整体性与个体性特征,制度分析无法避免从整体到个体和从个体到整体的过渡,单纯遵循任何一种分析范式,都会出现理论逻辑上的跳跃,这也是目前多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大缺陷。只有在方法论上将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充分融合,才能进一步开辟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广阔前景。
关键词:制度分析;整体主义;个体主义;中间地带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1)08-045-06
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争由来已久,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结果。一些经济学家吸收了两者的合理成分,同时拒绝了两者的极端形式,力图开辟方法论上的“中间地带”,事实上,在新、老制度经济的阵营内,制度经济学家的分析方法并非都是严格遵循着个体主义或整体主义的逻辑框架,“中间地带”的分析方法广泛存在于对制度的经济分析当中。
一、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分歧与争论
个体主义方法论一直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个方法论原则。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是以还原法为基础,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古典经济学的个人利己主义方法论基础。斯密认为,社会是个人的加总,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就是个人利益的加总。这是个体主义分析方法的一个典型特征,即认为个体的线性叠加就是整体的性质。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基础是“对个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其理论中的“个体”就是关于“经济人”的假定,无论是消费者行为理论、厂商理论、一般均衡理论还是边际生产力理论,都是以“经济人”假定为研究核心或出发点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发展使“经济人”的内容得到了更新,它一方面把“经济人”模式扩展到非经济行为领域的分析,提炼出“经济人”的某些实际行为特征;另一方面结合交易成本、信息成本、预期等因素,修改了原有“经济人”模式中的那种苛刻的“标准理性选择”和“完全信息”假定。从本质上说,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原则即是从个人的经济行为出发来解释整体的市场行为。
非主流学派中的奥地利学派在个体主义方法论上则更为极端,他们将社会看成是许多个体的机械总和,把每个个体及其对财富的主观评价作为经济分析的出发点。门格尔把人类经济现象抽象或还原为个体经济,并进一步将个体经济抽象还原为两个基本要素一人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有限物质。哈耶克甚至认为在社会科学领域里,不存在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实体,社会科学的事实充其量不过是我们所做的关于个体行为的假设。
根据马尔科姆·卢瑟福的总结,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关键假设可以概括为三点: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所有大规模的社会现象最终都应该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并加以解释。
最早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提出质疑和批评的是德国的历史学派。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认为,以孤立的个人经济动机作为分析基础,就是把政治经济学变成一部单纯的利己主义的自然历史。德国历史学派认为“经济人”抽象没有反映人的全貌,杰文斯、门格尔等人在表达经济人抽象时,常常用“孤独的人”、“原始的个人”等等语言,以致于不能不使人们认为经济人似乎是超越于社会和历史之外的“虚假的人”。
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最严厉的批评还是来自老制度主义,他们主张应该建立一种既包括个人能动作用又包括社会结构成分的解释方法。凡勃伦、米契尔都强调“集体行动”的重要性。以加尔布雷斯、格鲁齐和缪尔达尔等为代表的后老制度学派主要研究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缪尔达尔的“循环累积因果原理”是整体主义方法论的成功应用。总之,老制度主义的分析纲领认为个人应该根据社会或历史的法律、力量、功能或目的来解释,而后者本身不可能被理解为个人决策行为的结果。
相对于方法论个体主义,卢瑟福将整体主义方法也总结为以下三点:社会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中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
从各流派的理论发展和解释能力来看,方法论的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各有其优势和局限。还原论的局限在于,考察孤立的部分是不能理解各级系统的。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在分析了每个个体的特征后,如何过渡到整体便成了关键的问题。“阿罗定理”说明,个人福利的简单加总不一定与社会福利一致。由于“经济人”假定每一个个体具有同质特征,但整体不等于局部的简单加总,因此,在新古典体系内不可避免地出现“经济人行为”悖论和偏好系统悖论(投票悖论)等难题。同时,整体主义方法在解决复杂问题时,在模型化、定量化、形式化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整体主义也摆脱不了所谓的整体悖论,即只有从整体出发才能认识个体,但只有认识了个体才能认识整体。而且,如果个体完全由整体或文化来决定,那么个体的目标、选择、意识便没有了意义,这显然也与现实中真实的个人情况不符。
二、整体主义方法论在制度分析中的应用
第一代老制度经济学主要以凡勃伦、康芒斯和米契尔等人为代表,虽然他们都宣称自己采用的是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但他们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理解和应用并不完全一样。总的来说,老制度经济学有两条研究路线:
第一条路线是以凡勃伦传统为主的研究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表述为思想和行为的“制度方式与技术方式”的二分法或“礼仪方式与工具方式”的二分法。该方法认为,技术对制度安排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而社会惯例和既得利益阻碍社会制度的变迁。凡勃伦的著述始终强调在周围的环境中处理人类行为的重要性,个人的“气质状况”是“其遗传特性和以往经历的产物,是在给定的一组传统、惯例以及物质环境下累积而成的”。在凡勃伦对摆阔性消费和商业寻利的讨论中,个体消费和商人的行为方式反映了消费和商业行为的习惯性规范的影响。在讨论文化及制度变迁时,凡勃伦认为这种变迁来自于技术的变迁,技术变迁的速度和方向受到现存制度框架的影响,而制度框架是在思维的习惯方式及决策者的利益中表现出来。技术通过改变个人生活和思想的方法、模式和习惯而产生制度后果。
第二条路线是康芒斯传统,这一传统强调交易、产权和组织的作用,认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正式和非正式冲突解决过程的结果,所以,制度变化受法律、产权和组织的影响。康芒斯非常强调仔细分析整体一局部关系的必要性,指出社会不是孤立个人的加总而是合作个人的倍数,个人是组织的成员、国家的公民、社会的参与者,在组织化过程中,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而且,在个人既受到各种强制实施的制度化规则的约束,又被社会化到一整套“习惯假定”之中时,个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化的头脑”。
米契尔作为凡勃伦的学生,虽然他也强调技术在制度变迁中的决定作用,但他更重视理论的实效和经济周期变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他是以统计和实证方法来研究制度变迁的。米契尔认为分析家无须以个体的
理论为起点,他可以从大量现象的观察和分析出发。他的观点是,大规模或总体层面上的现象是制度规划和约束所产生的标准化行为模式的结果。商业周期应该理解为社会的货币、商业等制度所创造的行为模式的未预期的、有违常理的后果。
第一代制度主义者的代表作问世后不久,就迅速进入了一个沉沦期。但通过第二代、第三代制度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阿里斯以及缪尔达尔等人的努力,制度分析又大放异彩。加尔布雷斯强调技术在制度变迁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更加重视国家调节的积极作用。加尔布雷斯常常揭示出政府政策的许多方面,如充分就业、价格稳定、教育、防务等的首要功能是满足技术结构及其所管理的大公司的需要。格鲁齐使用“机能整体的方法”来描述制度演化和变迁的特征,也就是努力研究现实社会的各个方面,并把它们看成是一个互相依赖的整体,通过这些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来考察和分析制度的演化规律。缪尔达尔则主要运用经济、社会“整体性因果”分析方法,对社会和制度进行综合分析,他提出社会过程理论,该理论依据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原理来分析和解释社会的演化及变迁。对阿里斯来说,整个分析必须是在一般文化层次而不是个体层次上进行,他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文化决定论”,在对社会原因和效果的分析中,个人的行为已无关紧要。
老制度主义第三代的代表强调演化与综合,他们认为应该用动态化的、演化的和历史的方法研究经济,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对于研究个人的行为是重要的,但对社会集团、强制和过程的研究,整体主义方法则更重要。按照他们的总结,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是关于制度不能发挥功能时的实际问题,经济学是一门政策科学,经济研究的重要性就是通过制度变迁来解决人们实际面临的问题。研究的方法应该是过程性的,研究的目标是社会过程,以便为社会过程提供实际的解释和因果的理解,所有演化中的政治、经济都是内植于社会和文化过程的,个人就是这一过程的产品,也是这一过程的生产者。
总之,老制度主义的方法论是以整体主义为基本特征的,他们坚信,最恰当的或最有效的社会科学认知只能来自对群体现象或过程的研究,他们认为,根本就不存在处于孤立状态下的个人,人是“社会人”。
三、个体主义方法论在制度分析中的应用
新制度经济学派致力于将新古典经济理论一般化,他们意识到主流经济学家在分析问题时所暗含假设的严重缺陷和错误,指出无摩擦交易、完备的信息和明确界定的产权等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不现实的。在此基础上,新制度经济学派把存在交易成本、产权约束以及不完全信息等条件引入新古典经济分析的框架,从而把制度分析与主流经济学结合起来,强调制度在经济过程中的作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纲领的“硬核”,如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些基本公式和均衡分析等基本方法都被保留下来,并被广泛地运用于经济史、组织理论和市场演化等很多领域。正如科斯所说,他们“利用正统的经济理论支持和分析制度的构成与运行,并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内部派系林立,在很大程度上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非常混杂的术语。科斯被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和奠基者,他主张从现实中的人出发,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威廉姆森在科斯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交易成本经济学并使之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从契约角度来看待和研究经济组织,张五常对契约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交易成本理论完全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对交易费用的正视和计算,为降低交易费用所进行的一切努力等,都是按“经济人”的成本一收益计算原则进行的,就是追求效用最大化或交易成本最小化。
德姆塞茨和阿尔钦则循着科斯的思路创立和发展了产权经济学,他们主要研究产权的安排和效率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产权经济学初步揭示了个人目的和意识如何受到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的影响,如产权制度的稳定或变迁会影响不同个人的公平观和效率观,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不同个人会有不同的意识,从而有不同的行为。但“其方法论仍然是个体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产权经济学没有揭示团体目的的形成与制度的关系,即使揭示了个人目的的形成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其分析的落脚点还是个人,分析的是个人如何受到制度的影响,如何力求改变或稳定制度,而且个人行为的分析仍回到了新古典的个体主义之中。产权经济学家一般都对私有制有较强的偏向,而可以认为,私有制的哲学基础就是个体主义。例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明确指出,规划和习惯有助于解决使用稀缺资源时产生的冲突,产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激励,使得外部性更多地内部化。他们都主张产权会自动地倾向于对成本一收益结构做出反应,而能够做出这种反应的行为基础,显然来源于理性的个人。但个人基于成本一收益计算的行为如何导致宏观层面产权制度的演变,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并没有解释清楚,在这一点上,他们走向了功能主义。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诺思和戴维斯开辟了新的经济史研究方法,该理论也是以个人功利主义为基础的。所谓以经济学方法解释经济史,实质上就是以个人功利为基础寻找产权制度产生和演化及经济增长的动力,把历史变迁仅仅归结为个人追求功利的推动。诺思理论的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在他与托马斯合著的《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将制度作为一个内生变量引入新古典理论体系,制度源于个人的最优决策,随着个人面对的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贯穿全书的是一种效率观点:历史变迁是从一种有效率的制度走向另一种有效率的制度的过渡。诺思后来又用交易成本理论、国家论和意识形态理论补充了新古典的选择理论,以此为框架考察了人类经济史的全过程。效率假设被放弃,代之以一种讨价’还价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仍然是从个体主义出发构建的,在他这里,国家是新古典主义的国家,界定并保护产权,意识形态理论被当作是解释人类行为的基础之一。在其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文章和著作中,他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倾向更为明显,他认为制度变迁是个人和企业家选择的结果,但大多数选择仅仅是依惯例而行的。变革需要知识,而知识的产生需要生产知识的积累,新知识的产生还要受到决策者“心智模式”和信仰体系的影响。虽然诺思的方法论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有了一些突破,但他仍然坚持着古典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硬核。
其他一些制度经济学家在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倾向也很明显,如柯武刚和史漫飞对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论述就很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社会没有一种属于其自己的、独立于构成社会个人的本体性,而且,社会中心的知识总是太有局限,根本不能协调复杂的演化系统。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作为一个开放系统而不断演化,无人了解其路径,也无人能预见这种路径。而当个人有创造能力时,他们就能影响历史,因此,诸如“历史铁则”这样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
四、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在制度分析中的融合
在制度经济学中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所坚持的研究纲领显然是矛盾的,个体主义主张从个人出发去解释社会现象,而整体主义坚持从整体出发去理解个体的行为,但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对社会现实性质
的概括性假设却并不矛盾,因此,两者存在着调和的可能。
实际上,在新老制度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很少有人能始终如一地坚持个体主义或是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当他们的理论视角或所研究的问题有所变化时,他们所遵循的研究方法也会发生改变,有时候很难分辨出他们到底是在使用何种方法。而正是这种方法论上的含混使用,使得他们的制度分析多少有了些功能主义的色彩。
在坚持把整体主义作为基本方法准则的老制度经济学阵营内,凡勃伦也是最早关注个体分析的,他曾指出正是个人被制度系统施加了某些常规的标准、理想和行为准则,他们才构成了共同体的生活结构。于是,该领域的科学探索必须处理个人行为,并用个人行为系统地阐述这种探索的理论结果。但具体该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凡勃伦并没有做出回答。他在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中,未能恰当地分析制度变迁到底如何改变个人的处境和目标,或者被改变之后的个人理想实际上又如何引发社会惯例和法则变迁的。米契尔对商业周期的研究虽然主要采用的是整体主义的方法,但他也并没有否定方法论个体主义。康芒斯坚持整体主义方法论对社会现实的概括,认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并且强调制度对个人的约束作用,但他也并没有根据社会力量、功能或独特的整体目的或目标来分析制度的演化。在某种意义上,康芒斯的方法论已经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融合了。
新制度经济学家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但在经济分析中,如何从个人过渡到整体却遇到了巨大困难,有的时候有的经济学家就忽略了这一过渡,直接从个体主义的逻辑框架跳跃到了整体分析的逻辑中去。威廉姆森认为氛围对个人所渴望有“满意交易关系”很重要,氛围意味着交易关系的变迁可以促进或阻碍利他主义、信任以及合作,组织的有效性必须在较通常的效率计算所要求的、更广的范围内加以考察,可惜的是他并没有对这一点进行更详细地阐述。德姆塞茨在分析产权制度的变迁时认为,当内部化的收益大于内部化的成本时,产权就建立起来,将外部性内部化。但这些权利变迁实际发生的过程,是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过程还是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还没有搞清楚。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融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于一体,虽然他坚持在新古典框架内进行经济分析,但他的理论显然也出现了非个体主义的方法,正如他自己所说,“为了说明制度的稳定与变迁,还需要有个人对成本一收益计算以外的东西”,但这一原则是否就等同于整体主义,显然是不清楚的。诺思相信,制度演进是路径依赖的,但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很重要,而且对任何既定制度的解释必须将其他现有的制度当作既定的事实。此外,诺思还最终突出了意识形态作为人类行为推动力的重要意义。路径依赖理论基本上就可以将制度变迁中的个人作用排除掉了,用一部分制度和意识形态作为外生变量来解释另一部分制度,显然不能视为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应用。
奥地利学派虽然被划分到新老制度经济学阵营之外,但他们对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其制度分析也独树一帜。“奥地利学派的贡献在于将对规则的分析置于人类的有限知识以及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和主观主义语境之中。”哈耶克虽然对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推崇备至,但他也对整体主义的方法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最终承认了两种方法并存的二元观,即整体方法论和个人方法都可以用来审视社会。哈耶克用自己的演进思想论证说,“群体中的整个行为秩序大于个人行为中可以观察到的规律性总和,前者不可能全部归结为后者”,整体是部分的特殊关系,这些关系“不可能完全从部分的相互作用中得到说明,”还必须考虑按“作为整体秩序”运作的“演进选择过程”。
公共选择学派被诺斯视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这一学派中的曼瑟尔·奥尔森认为在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学中存在两个基本定律。他所谓的“第一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当个人仅仅考虑自身利益时,集体的理性结果会自动产生。这种情况下,个体主义方法是有效的,个人利益的叠加就是整体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不管个人如何精明地追逐个人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也不会自动发现,此时此刻,只有借助于“引导之手”或者是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求得有效的集体结果,这就是所谓的“第二定律”,在这种情况下,研究集体行动就成为研究经济组织的最佳路线。可以说,奥尔森的这两个定律,是制度分析中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在不同情境下能够得到合理运用的最好说明。
从以上的梳理中我们可以发现,在制度分析中,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在各个流派中都有所体现,或者说,各种理论流派都很难严格遵循方法论的一元论,每种理论都缺乏将个人与社会联系起来的明确机制。这种方法论上的含混,也造成了各理论体系中的逻辑缺陷。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这种复杂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来源于现实中个体与整体的这一对矛盾。在理论上,这一对矛盾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在方法论上开辟“中间地带”也就很有可能,在这方面阿加西的制度个体主义和克里斯托弗·劳埃德的方法论结构主义最具有代表性。
方法论上的“中间地带”既承认社会整体大于个人的简单加总,承认社会环境影响和制约个人的行为,同时又坚持认为,社会科学中“充分”的解释应当详细说明个人行为产生该社会现象的机制。阿加西制度个体主义的目标是,“既不是假设所有协调的存在,也不是解释所有协调本身,而是假设某种协调的存在,以便解释其他某些协调的存在,”他同时声称,“假设对制度惟一令人满意的解释是采用根本不提及制度的假设,那是错误的。”他的观点的重要意义在于,他强调所有制度不可能都被内生于只把个人的物质环境和心理状态视为既定的理论,在任何试图解释某个(些)制度发展或变迁的理论当中,某个(些)其他制度不得不被视为外生变量。
克里斯托弗·劳埃德的方法论结构主义与制度个体主义的观点相似,劳埃德认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大多数形式高估了个人的力量,而整体主义的某些形式又错误地认为社会存在有能动力。他说,“社会结构(包括经济结构在内),既不是事件、活动和行为的模式,也不能还原成社会现象,而是有一个结构性存在的形式,这种形式一开始就是相对自主的,但又不与发生于其中的现象整体相分离。结构既不是整体主义的,也不是完全自主(个体主义)的。”他认为,个体行为总是发生在关系、规则、角色和阶级结构之内,但结构(整体)并非拥有功能主义者和整体主义者所相信的那种力量。整体对个体的确有约束力,但它本身却不可能使其自身发生变化,个体人类行为与集体人类行为是历史的根本动因,因此,他“坚持对机制的解释必须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一同做出”。
方法论“中间地带”的开辟,虽然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思想,但它们仍然是探索性质的,其逻辑当中仍然存在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在当前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这种“中间地带”的方法论还没有被广泛认可,也还没有取得重大的理论成果。制度分析中如何构建起从个体到整体的“过渡之桥”,仍是制度经济学家们面临的一个难题。可以预见,一旦这一过渡这桥被发现、被理论构造出来,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一定会获得长足的进步。
责任编辑:黎贵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