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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书记星级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8 19:24:01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党组织书记星级化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村党组织书记星级化管理办法

 

 湍水头镇 村党组织书记星级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励农村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任村党组织书记。

 第三条 对村党组织书记实行星级化管理,旨在建立完 善考核指标体系,考准考实村党组织书记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在完成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和服务群众中的现实表现,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评星定级,星级评定结果与绩效奖惩挂钩,形成“考核定星、动态调整,以星定酬、持续激励”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星级评定 第四条 星级评定采取初次评定与年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评星工作在年度考核结束后 1 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初次评定。对任职满 1 年的村党组织书记,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任职年限、奖励情况等,确定基础星级。

 (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确定为二星级;“合格”等次的,确定为一星级;“基本合格”和“不

 合格”等次的,确定为零星级。

 (二)任职年限。担任“两委”主干满 10 年的,增加 1个星级;满 20 年的,增加 2 个星级,依此类推。

 任职年限计算规定:间断不超过 1 年的可连续计算,间断超过 1 年的应扣除间断时间计算。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免职或撤职的,间断前的任职年限不再计算。

 (三)奖励情况。担任“两委”主干期间,个人或村集体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一项增加 2 个星级;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一项增加 1 个星级。同一年度同一事项受多个层级表彰的,取最高表彰奖励增加星级,不重复计算。

 第六条 年度动态调整。确定基础星级后,根据每年考核结果、任职年限变化以及奖惩情况等,对星级实行动态调整,增加星级或降低星级。

 (一)增加星级 1.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增加 2 个星级;“合格”等次的,增加 1 个星级。

 2.初次评定后,担任“两委”主干,到本年度满 10 年的,增加 1 个星级;到本年度满 20 年的,再增加 1 个星级,依此类推。

 3.本年度个人或村集体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增加 3个星级;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增加 2 个星级;受到市厅级表彰奖励的,增加 1 个星级。同一事项受多个层级表彰的,

 取最高表彰奖励增加星级,不重复计算。

 (二)降低星级 1.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降低 1 个星级。

 2.对本村出现下列问题负有责任的,视情节降低星级: (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出现失误。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工作出现问题。

 (3)出现非法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不良影响。

 (4)出现私挖滥采、破坏耕地、制假售假、破坏生态等问题。

 (5)上级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完成不力。

 (6)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3.年度内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或受政务警告、记过处分的,降低 1 个星级;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或受政务记大过处分的,降低 2 个星级。因违规违纪违法被免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所有星级。

 第三章 星级考核 第七条 年度考核是星级评定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每年年初,县(市、区)委组织部围绕村党组织书记承担的职责及年度重点工作,牵头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及细则。乡镇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考核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层党组织建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三会-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发展党员、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

 (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增长,特别是发展产业、增加经营性收入等。

 (三)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培育主导产业,群众增收致富等。

 (四)人居环境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乱”整治工作,农村户厕改造、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村容村貌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等。

 (五)信访稳定工作。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

 (六)风险隐患管控。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私挖滥采、违法占地、破坏生态、制假售假、防火防灾等风险隐患。

 (七)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作用,开展“星级文明户”创建、推进移风易俗等。

 (八)村级民主管理。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党务、村务、财务公开,以及村规民约建立和执行等。

 (九)其他重点工作。

 第九条 年度考核通过量化考核、组织评价、群众评议

 等方式进行,按照一定权重相加形成总分。

 (一)量化考核。乡镇党委根据年初制定的考核指标,对村党组织书记年度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二)组织评价。通过召开乡镇党委专题会议等形式,由党(工)委班子成员对村党组织书记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三)群众评议。召开村年度述职大会,乡镇干部列席,由村党组织书记向全体党员及村民(人口较多的村按户选出代表)述职,接受党员群众评议。

 第十条 加减分。年度内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在总分中适当加分;存在被上级诫勉、通报批评以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在总分中适当减分。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由乡镇党委按照得分顺序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定。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不超过 10%,“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低于 10%,名额由各县委统筹。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星级评定结果作为确定村党组织书记各项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业绩突出、星级较高的村党组织书记,可采取业绩考核、组织考察等方式,通过专项招聘纳入乡镇事业编制,并继续在村工作,按星级化进行管理。招聘主要面

 向 45 周岁及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村党组织书记。专项招聘工作每届任期内开展 2 次,每次聘用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县所辖行政村总数的 3%。

 对业绩突出、星级较高的村党组织书记,但因年龄、学历等因素不宜纳入乡镇事业编制的,可通过业绩考核、组织考察等方式,经县委批准,参照同等事业编村党组织书记核定报酬待遇。核定待遇工作每届任期内开展 2 次,每次核定人员数量一般不超过县所辖行政村总数的 5%。

 对纳入乡镇事业编制的村党组织书记和参照同等事业编核定报酬待遇的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降低相应星级,并按有关规定退出事业编制或取消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绩效报酬按星级评定结果差异化发放,并按 星级从低到高确定累进级差。

 第十五条 根据星级评定结果,可按年度差异化缴纳养老保险等。

 第十六条 对正常离任的村党组织书记,根据离任时所获星级,差异化发放离任补贴。

 第十七条 对业绩突出、星级较高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列为“两优一先”表彰对象、选树为担当作为好支书。

 第十八条任期内星级较低的,由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诫

 勉、责令限期整改提升。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镇党委制定实施细则,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加大对村党组织书记星级化管理工作的财力支持和编制保障,确保星级化管理各项政策待遇得到落实。

 第二十一条 星级评定工作由各乡镇党委提出星级评定初步意见,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委组织部。经县委组织部研究审议后,报县委研究确定星级评定结果。星级评定结果在本县范围内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镇党委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做好推广。镇党委要及时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星级化管理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到村任职的村党组织书记和未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村委会主任,各县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参照省委制定的村党组织书记星级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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