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招标项目拆分规避招标
10.什么是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对这种行为是否禁止?
所谓规避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和方法,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是明令禁止的。
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际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补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
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诸如此类的方法还很多,实际生活中还会不断产生新的方式方法,法律无法一一列举,故用“其他任何方式”一词来表述。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篇二:招标项目拆分规避招标
集团内部同类项?拆分为两个项?招标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问题:我们是?家国企,集团公司对招标项?按照采购?额??规定了不同的实施主体,规定达到?定额度的招标项?,须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前段时间,我们?家?级单位上报了两个公开招标项?,属于运输服务类。这两个项?除了实施地点不同外,其余采购内容、履约条件等全部相同。如何将上述两个项?合并,并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招标?如像现在这样拆分两个项?,则属于?级单位??实施招标的权限。请问这样拆分项?是否违法,属于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吗?如果不加以制?,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张志军:个?倾向于不属于规避招标?为。?先,从现?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国有企业运输服务外包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法律对于是否必须招标未做强制要求。其次,依据上述的情形,这两个项?上报时均采?公开招标?式,并不存在规避招标的?为。但是,由于贵集团公司对招标的实施主体有不同规定,达到?定?额的项?,应由上?级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从贵司的相关规定来看,个?觉得该?为有拆分项?规避上级管理的嫌疑,涉嫌违反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涉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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