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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党纪(7篇)

时间:2023-05-03 17:18:02 浏览量:

篇一: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党纪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流程图

  初步核实呈批表

  立案呈批表

  立案决定书

  检讨书

  违纪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不配合组织谈话的权力义务告知书

  谈话通知书

  谈话笔录

  公告公示

  基层组织应书面通知党支部召开大会

  党支部决议

  镇纪委向镇党委请示

  党员处理意见报告书

  基层案件审核呈批表

  镇党委向县纪委请示

  县纪委作出见面稿和处分决定

  镇纪委会议记录

  镇纪委作出见面稿

  处分决定文件

  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入档回执、结案登记表

  镇纪委向镇党委请示

  镇党委作出见面稿和处分决定

  初步核实呈批表

  线索来源

  县纪委转办

  被反映人

  李汉财

  性别

  男

  年龄

  26政治面貌

  党员

  单位、职务

  黄山镇李家村

  20XX年5月,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以反

  映

  的主

  要

  问

  题

  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被抓获。宁海县公安局对李汉财作出了宁公行决字(2010)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以李汉财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承

  办

  室

  意

  见

  建议进行立案。

  江纪律(纪委委员)

  20XX年10月13日

  领

  导

  批

  示

  同意进行立案。

  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20XX年10月13日

  附:反映材料1份

  填表单位(章):黄山镇纪委填表人:江纪律20XX年10月13日

  立案呈批表

  纪呈字〔2011〕11号

  承办单位

  黄山镇纪委

  承办人

  林桂仁

  江纪律

  中共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姓

  名

  入党年月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6年11月

  20XX年12月

  参加工作年月

  单

  黄山镇李家村

  位

  党内

  职务

  案件赌博

  性质

  行政职务

  涉案人数

  1案

  件

  来

  源

  20XX年10月12日,县纪委转来宁公行决字(2010)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一份,反映本镇李家村党员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

  上

  级

  批

  示

  20XX年5月,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被抓获。宁海县公安局对李汉财作出了宁公行决字(2010)第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以李汉财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汉财的严重违纪问题应予立案。

  主

  要

  问

  题

  和

  立

  案

  依

  据

  立

  案

  单

  位

  意

  见

  20XX年10月17日,经镇纪委研究,决定对李汉财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负责人签名:柴青(纪委书记)

  20XX年10月17日

  建议立案调查。

  负责人签名:

  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20XX年10月16日

  审

  批

  单

  位

  意

  见

  党

  委

  或

  政

  府

  意

  签名:

  年

  月

  日

  见

  中共宁海县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立案决定书

  纪立字〔2011〕11号

  李家村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对李汉财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黄山镇纪委(公章)

  20XX年10月17日

  抄送:县纪委、镇党委

  谈话通知书

  李汉财同志:

  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请你于20XX年10月23日上午8:30到黄山镇纪委办公室接受组织谈话,你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XX年10月20日

  注:谈话通知书是在违纪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不配合组织谈话的情况下发出,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

  召开党支部会议通知书

  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

  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鉴于你村党支部党员李汉财同志违纪,被镇纪委立案查处。要求你村支部在10月27日前召开党支部大会。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XX年10月20日

  注:1、公告是在违纪党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谈话通知书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情况下发出的。

  2、如违纪党员要求不开党支部大会,须符合以下之一的,其一涉及个人隐私的,如嫖娼、通奸,其二涉及国家机密的或商业秘密的。但要履行填写申请表,表格附下《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免开支部大会申请表》

  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免开支部大会申请表

  姓

  名

  现名

  曾用名

  年月

  个人身份

  现任职务

  性别

  民族

  籍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所在党支部

  出生年月

  学历

  参加工作年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支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镇乡、街道

  纪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检

  讨

  书

  镇纪委:

  经过镇纪委对我的多次教育帮助,使我进一步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现在把我所犯的错误事实交待如下:

  20XX年5月26日,我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冯一、梁二、顾三等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当时我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被扣押赌资320元。

  我平时没有很好的约束自己,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犯下了赌博的严重错误,县公安局对我也作出了处罚,我感到非常后悔。现在党组织要对我作出处分,我愿意接受,就是希望党组织能对我从轻处理,我以后一定改正错误,严格要求自己。

  (上述检讨必须由本人书写)

  检查人:

  李汉财

  20XX年10月21日

  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李汉财

  :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承办案件的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有权核对违纪错误事实,并说明情况和申辩。

  (三)有权核对审理谈话笔录,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改意见,或自行书写陈述材料。

  (四)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本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或委托其他党员作证和辩护。

  (五)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有权要求与本人见面,并说明情况和申辩。

  (六)对处分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并要求有关党组织、机关给予负责的答复。

  (七)有权对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咨询。

  (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控告。

  (九)有权要求对本人案件实行公开审理。

  (十)其他权利。

  二、义务

  (一)配合案件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不得故意推脱、逃避、阻挠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自觉接受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审理谈话笔录及其他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押印。

  (四)正确对待处分,积极改正错误。如数退缴、上交违纪违规所得。

  (五)其他义务。

  被审查人签名(押印):

  李汉财

  2011年10月21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留档一份、交被审查人一份。

  中共宁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谈话笔录

  时间2011年10月21日地点

  黄山镇人民政府会议室

  谈话人

  林桂仁

  记录人

  江纪律

  被谈话人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86年11月25日

  政治面目

  党员

  文化程度

  初中

  民族

  汉族

  单位、职务

  黄山镇李家村

  电话85562321谈话内容

  问:我们是镇纪委工作人员,关于你涉嫌违纪的案件已由我们受理,找你谈话,核对有关违纪事实,请你如实回答。现将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看,看后,请签字?

  答:好的。

  问:你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现在是否清楚?

  答:我知道了。

  问:请问你对我们镇纪委办案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答:不需要。

  答:

  我出生于1986年11月25日,汉族,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问:你以前是否被镇纪委处理过

  ?

  答

  :没有。

  问:你对宁海县公安局对你做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是否有异议?

  答:没有。

  问:请你先把自己的简历讲一下。

  问:你对县公安作出处罚决定是否要进行行政诉讼或上诉?

  答:没有上诉。

  问:关于你所犯的错误事实,现在还有什么异议或者补充说明否?

  签字:李汉财

  答:我没有什么异议和补充说明。

  问:你对自己违法事实,谈谈自己的思想认识?

  答:我现在已经认识到错误了,由于平时我没有很好的约束自己,想通过赌博赢钱,头脑比较冲动就上山赌博了,被抓后我非常后悔。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该这样做的,今后,我要从中吸取教训,努力改正。

  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上要给予你必要的党纪处分,对此,你还有什么思想要向组织反映?

  问:你对自己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态度是好的,希望你认真总结这次所犯错误的教训,以实际行动兑现自己的决心。其他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没有了。

  问:以上笔录看一下,如有误请提出更正?

  李汉财(签字并按手印)

  20XX年10月21日

  注:如笔录有涂改之处,须按被审理人指印。

  答:组织上要给我党纪处分,我没有意见,希望组织对我从轻处理。

  答: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

  党员干部简历证明材料

  姓名

  现

  名

  曾用名

  出生年月

  学

  历

  参加工作年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

  个人身份

  李汉财

  1986年11月

  初中

  20XX年12月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家庭住址

  工作单位

  所在党支部

  男

  汉

  浙江省宁海县

  黄山镇李家村

  李家村

  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

  农民

  党内任职情况

  无

  无

  行政任职情况

  无

  在何时犯何错误受过何种处分

  中共黄山镇党委(盖章)(须盖党委章)

  20XX年10月17日

  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支部决议

  违纪人姓名

  加入中国共产20XX年12月

  党年月

  单

  位

  支部名称

  黄山镇李家村

  黄山镇李家存党支部

  职务

  会议时间

  20XX年10月23日

  有表决权党员14人

  参加工作年月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6年11月

  本支部应到党18人

  出席会议党员14人,外出党员4人

  表决方式:口头、举手、投票(任意选一种)

  表决结果:同意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有14人,支部大会意见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支部负责人签名:赵光荣

  错误事实及本人意见:20XX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

  我的错误事实,同意支部大会意见。

  李汉财(签字并按指印)

  20XX年10月23日

  关于李汉财赌博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

  20XX年10月13日,镇纪委收到县纪委移送的关于县公安局对李汉财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10月17日,镇纪委经研究,决定对李汉财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承办人审阅了全案材料,核对了证据,并与李汉财进行谈话,现将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李汉财基本情况

  李汉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宁海县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违纪事实

  20XX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20XX年5月27日,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以上事实认定与县公安局一致。

  三、认识态度

  李汉财同志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深感后悔,在违法、违纪处理过程中,李汉财承认自己的错误事实,写了书面检讨,态度端正并表示愿意服从组织处理。

  四、支部大会情况

  20XX年10月23日,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就李汉财同志违纪问题召开会议,党支部应到党员18人,实到党员14人,外出党员4人,支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同意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五、处理意见

  审理人意见:李汉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参与赌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意见当否,提请镇纪委会议审定。

  主审人:林桂仁

  协审人:江纪律

  20XX年10月24日。基层案件审核呈批表

  呈报单位:黄山镇纪委

  案件名称

  李汉财赌博案

  被调查人

  李汉财

  单位职务

  立案时间

  20XX年10月17日

  立案机关

  黄山镇

  20XX年5月,李汉财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主要错误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事实

  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

  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林桂仁

  20XX年10月25日

  同意初审意见。

  案审室

  负责人签名:

  童宁海

  意见

  20XX年10月26日

  同意。

  分管领导意见

  负责人签名:王江明

  20XX年10月26日

  黄山镇纪委会议讨论案件记录

  时间

  参

  加

  柴青、林桂仁、江纪律、张三、陈宏

  人

  员

  列

  席

  周星、王锋

  人

  员

  姓

  名

  李汉财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单

  位

  职

  务

  2011.10.27地点

  会议室

  主持

  柴青

  记录

  李红

  违纪人

  概

  况

  建议给予李汉财党内警告处分。

  审

  理

  意

  见

  20XX年10月27日,经镇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审理组对李讨

  论

  结

  果

  汉财的处理意见。

  柴青(纪委书记)

  20XX年10月27日

  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见面稿)

  李汉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溪乡白岌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20XX年5月27日,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李汉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参与赌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XX年10月27日

  同意组织处理意见。

  李汉财(签字并按指印)

  20XX年10月27日

  注:1.受处分人拒不签字的,由经办人写明情况,并签上二名经办人姓名和时间。

  2.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见面稿提出不同意见的,审理组须对其所提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中共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黄纪委〔2011〕11号

  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李汉财,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黄山镇李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XX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XX年5月26日,李汉财在越溪乡白岌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他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李汉财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被抓获,当场扣押赌资320元。20XX年5月27日,李汉财因赌博被宁海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

  李汉财同志身为中共党员,参与赌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0月27日起生效。如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

  中共黄山镇纪委

  20XX年10月27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党内警告

  李汉财

  决定

  主送:李家村党支部,李汉财。

  抄送:县纪委,镇党委。

  中共宁海黄山镇党政办

  20XX年11月8日印发

  共印10份

  姓名

  中共宁海县纪委宁海县监察局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政

  纪

  处

  分

  种类

  时间

  司法处理

  种类

  时间

  1986.11现任职务、时间

  原任职务、时间

  党

  纪

  处

  分

  种党内警告

  类

  时20XX年10月

  间

  27日

  宣布时间

  处

  分

  决

  定

  宣布范围

  归入本人

  档案情况

  处分

  前后

  前

  后

  职务

  级别

  职务

  工资

  20XX年11月11日

  在李家村党支部全体党员会议上宣布

  已归档

  级别

  工资

  月工

  资额

  执行

  时间

  开除公职

  办理时间

  职务

  级别

  工资

  变动

  情况

  拟给予的考核等次

  报告

  单位

  李家村党支部(盖章)

  20XX年11月11日

  备注

  收件人

  中共宁海县纪委宁海县监察局

  送达回证

  李汉财

  事由

  赌博案

  送达文件

  送达地点

  收件人签名《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李汉财家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到日期

  并按指印

  送达人

  林桂仁

  不能送达理由

  20XX年11李汉财

  月7日

  江纪律

  (必须有两人签名)

  备注

  中共宁海县纪委宁海县监察局

  处分决定书入档回执

  受送达单位

  镇党委组织办

  送达文件

  《关于给予李汉财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王东(镇组织收件人

  委员)

  归入人事

  已归档

  档案情况

  归档日期

  20XX年11月8日

  收到日期

  20XX年11月8日

  填表单位

  黄山镇党委盖章

  20XX年11月8日

  结

  案

  登

  记

  表

  姓

  名

  李汉财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6年11月

  入党年月

  20XX年12月

  单

  位

  错误性质

  处分类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立案时间

  处分时间

  黄山镇李家村

  赌博

  党内警告处分

  20XX年10月17日

  20XX年10月27日

  对李汉财同志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已发出,建议结案。

  审

  理

  组

  意

  见

  负责人签名: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20XX年10月24日

  同意结案。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签名:柴青(纪委书记)

  20XX年11月8日

  备

  注

  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卷人

  江纪律(纪委委员)

  检查人

  林桂仁(纪委副书记)

  立卷时间2011.11.8

篇二: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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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

  篇一:党纪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请中央纪

  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

  篇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

  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务的职务。

  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篇三: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党纪

  

  【实务】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的问题75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总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说纪法衔接的问题是大体明确的,但对于监察委成立后党纪政务处理如何衔接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一、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程序问题

  实践中,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情况比较常见。一般而言,被调查党员违反政纪的都程度不同地违反党纪,但违反党纪并不必然违反政纪,例如侵犯党员选举权、违规发展党员等行为。

  《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该条款将行政处分及其他纪律处分放在了与行政处罚相同的法律地位上,党员受到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党组织核实后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14条,受到政纪处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即依据政纪处分给予党纪处分的,仍需立案调查,按党纪案件的程序履行。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基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通常都是只予以党纪立案,待党纪处分的基本结束后,再直接给予政纪处分。这种做法节约了大量资源和办案成本,但法规依据不足。

  党纪政务处分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其查处主体不同、监督对象不同、法规依据不同、程序手续也不相同。以党纪处理程序代替政务处理程序的矛盾,在监委成立后应当得到有效解决。

  2017年11月17日,中纪委网站上公布信息:“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消息: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从这则信息的表述来看,监委成立后,对严重违纪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是党纪政务双立案。具体程序上如何操作,是否需要立党纪政务两套卷宗,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关于“相应处理”的问题

  《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第二款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十一条第三款:“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比上述两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建议党外组织作出“相应处理”,因本人无职务给予严重警告的以及留党察看处分的“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这两个表述是有差别的。

  撤销党内职务建议党外组织作出“相应处理”,这种模糊地表述容易造成比较大的困惑,“相应处理”是什么处理?是按照轻重程度还是对应关系?

  如果按照对应关系,党纪处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政纪处分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应的政纪处分档次应当介于降级和撤职之间较为合理。如果按照轻重程度而言,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还是相当重的处分,如果党的领导干部,如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应到政纪上的撤职才是合理的。但如果是这样理解,那么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似无必要使用“相应处理”这种表述。

  实践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般都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党外职务,但是否可以例外情形:

  例如,某区物价局局长、党总支副书记,因两个较轻的违纪行为

  加重一档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是否必须要配套行政撤职处分?能否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并安排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处理?

  个人认为,处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案件时,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全面把握和了解违纪的背景、情节和后果,既要从严把握,也要实事求是。对于一些在政务处理上不是必须要给予撤职处分的,也可以考虑给予降级处分,毕竟撤职处分是仅次于开除的重处分,下达处分决定或建议时应当严肃慎重。

  ......

篇四: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党纪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

  【行政类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与普通人不同的是党员在入党之前是经过党组织严格考察的,不仅仅要行动上入党,在思想上也要入党,如果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在党内也是会受到党纪处罚的,行政处罚不仅仅是针对普通人才有约束力,任何人违反了行政法规都应当受到处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的,一般都跟着相应的党纪处分,要轻都轻,要重都重。只不过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⑷责令停产停业;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⑹行政拘留;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制裁性的处罚,也是一种具体行

  政行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话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行政法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很多人不知道,党员是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同时是会受到党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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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

篇五: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党纪

  

  「提醒」党员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就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过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案例】

  1.甲因闯红灯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200元,记6分。

  2.乙因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罚款1000元,记6分。

  3.丙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拘留,并处1500元罚款。

  4.丁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

  对于上述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就应当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即甲乙丙丁都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党员进行追责应当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即甲乙不予党纪处分,丙丁应给予党纪处分)。

  【理由依据】

  一、权威部门对于《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的解读。

  1.对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其具体含义是: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二是须追究党纪责任。比如,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受贿罪,如果党员贪污数额不满三万元且无特定情节,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该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

  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给予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二、对于轻微违法是否属于“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理解

  闯红灯、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超速行驶是否“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吗?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闯红灯和超速行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这种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罚的程度。所以,党员如果有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再追究党纪责任了。

  三、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立案的范围和标准

  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的案件都能够达到立案追责的标准,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比如一般的交通违法,这种行为从节约执纪资源的角度考虑,一般不通过纪委立案的方式来处理。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影响比较恶劣,比如酒后驾车、赌博、打架斗殴、嫖娼等,这些行为虽然没有涉嫌犯罪,但在行政处罚上已经作出了比较严厉的处罚,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应当通过立案方式给予处分或者相应的处理。

  综上,对于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轻微违法的党员,即使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也可以不给予党纪处分。

篇六: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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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书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追究党纪责任,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行政处罚后党员会被怎么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1、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因为酒驾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党组织还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党员的处罚包括警告、撤销党员资格及开除党籍等。党组织对党员的处罚,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只有那些特别严重的行为,才能开除党籍。

篇七: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党纪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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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与普通人不同的是党员在入党之前是经过党组织严格考察的,不仅仅要行动上入党,在思想上也要入党,如果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在党内也是会受到党纪处罚的,行政处罚不仅仅是针对普通人才有约束力,任何人违反了行政法规都应当受到处罚,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让小编来告诉大家。

  一、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和处分的,一般都跟着相应的党纪处分,要轻都轻,要重都重。只不过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⑷责令停产停业;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⑹行政拘留;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是一种具有制裁性的处罚,也是一种具体行

  政行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话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行政法规,党员受到行政处罚会怎么处理很多人不知道,党员是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同时是会受到党纪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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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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