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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9篇)

时间:2023-05-02 20:48:02 浏览量:

篇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申论热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600字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国经济社会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类劳动者也遭受着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待遇,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往往安排得超乎想象,他们往往面临着强制性超时加班,不合理的加班费,甚至是无尊严的处境等等,这些都在剥夺他们基本的劳动权益。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意识也相对较弱,契约形式的劳动合作比重较大,即使是正规的劳动关系也没有被法律有效的保护,这也严重的侵害了他们的劳动权益。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力度。首先,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守则,并且有效的执行劳动合同,保证他们基本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其次,政府还应及时关注企业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纪律处分、罚款等等,保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

  总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应重视的问题,必须加大保护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篇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云?社发〔2021〕40号各州、市?民政府,中级?民法院、总?会: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民法院全国总?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社部发〔2021〕56号),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经省?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符合确?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平台企业依法使??全?制??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全?制书?劳动合同或者订??头协议。不完全符合确?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书?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依托平台?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的权利义务。(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劳务派遣企业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依法签订劳务派遗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数、派遣期限、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及?付?式等事项,依法履?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监督。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三)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指导和服务,将新就业形态??企业纳?监测范围。积极推?电?劳动合同,引导?励新就业形态??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电?劳动合同。(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四)指导和督促企业进?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履???责任,依法依规??,努?改善劳动条件,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化,主动关?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逐步提?劳动者权益保障?平。(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负责,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押?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六)落实最低?资和?付保障制度,引导?会组织、?业协会建??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付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额?付,不得克扣或者?故拖?。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资收??平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业??成本信息,指导企业科学设定劳动者劳动报酬,建?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七)落实休息制度,指导?业协会研究制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付?于正常?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会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健全完善安全?产责任制,按照“安全?产?作实?管?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有关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产责任体系,督促指导其?业领域企业落实主要负责?和全员安全?产责任,坚守“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产的考核指标。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员劳动安全防护,为从业?员配齐符合国家或?业标准的安全防护?品,并督促从业?员正确佩戴和使?。督促企业加?安全投?,加强企业安全?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企业从业?员提供良好安全?产环境。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把职业健康作为企业准?的前置条件,坚守职业健康“红线”,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建?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安全?产和职业卫?教育培训,倡导健康?作?式,确保劳动者安全?产和??健康。强化恶劣天?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安全防护,最?限度减少?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康委、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总

  害。(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卫?健康委、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总?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民政府落实)(九)与平台企业建?劳动关系的,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全?放开灵活就业?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户籍限制。?励和引导不完全符合确?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灵活就业?员?份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灵活就业?员可凭?份证在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不完全符合确?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愿选择在户籍或就业所在地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径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的?定?例,缴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参加职?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享受职?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员待遇前,可随户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享受职?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员待遇后,不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医保经办窗?,办理参保登记,按参保地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省医保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按照国家统?部署,推进平台灵活就业?员职业伤害保障?作,建?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运?机制。?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员保障?平。(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例、报酬构成及?付、?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并告知劳动者。建?健全以职?代表?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省总?会、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互联?信息办公室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民政府落实)三、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三)落实关于推动城市中?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两新”组织)党建融?城市基层党建的具体措施,扩?新就业形态领域党组织覆盖,以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约出?等?业头部企业为重点,推动党组织应建尽建。根据不同领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特征,指导组建?会、共青团、妇?组织。联合各级“两新”组织?委,加强党群组织共建、队伍共育、活动共办、资源共享、阵地共?,指导新就业形态群团组织融?社区,积极开展爱?帮扶、扶困助学、家庭服务、?理疏导等服务。

  (省总?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四)?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业协会,?持?业协会等组织协商制定企业保障劳动权益的?业规范和劳动者职业规范,加强?业监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产(?)业?会作?,积极与?业协会、重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业劳动标准。(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总?会、省??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民政府落实)(?五)加强?会组织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涉?业企业依法建??会组织,集中推动重点平台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等依法普遍建??会组织,深?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集中?动”,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会。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围绕宪法、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深?开展“尊法守法携?筑梦”等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治素养,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强化?会劳动法律监督,监督企业履???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会帮扶和送温暖慰问范围。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理疏导和??关怀,不断拓展普惠服务项?,丰富?会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内容。

  (省总?会牵头,省司法厅、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六)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全?推?告知承诺制,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强化就业服务。创新?式?法,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就业、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七)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宣传引导,优化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保障参保?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州、市?民政府落实)

  (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加强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国家颁布的新职业(?种)适时更新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录,并将符合条件的?员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进?步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落实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州、市?民政府落实)(?九)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充分考虑临时休息、停车、充电、饮?、如厕等需求,配套完善新建社区基础设施,补齐?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充分发挥各地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作?,因地制宜加强“会、站、家”?体化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作?活便利。

  (省发展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然资源厅、省总?会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各州、市?民政府落实)(??)深化义务教育综合改?,均衡配置义务教育学校硬件资源和教师资源,持续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监测,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构建?视同仁、公平发展的义务教育招??学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学全覆盖,按照“两为主”要求,建?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接受?质量教育。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流?地?障碍参加当地普通?中考试招?,也可根据本?意愿回户籍所在地参加?中阶段学校招?录取,实现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阶段教育“应学尽学,应升尽升”。加?公共?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公共?化设施免费开放保障机制,推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化馆

  (站)、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劳动者精神?化?活。(省教育厅牵头,省?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州、市?民政府落实)四、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作机制(???)各州、市?民政府要提?政治站位,进?步增强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作机制,抓好?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级??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然资源、公安、民政、司法、交通运输、卫?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保、?民法院、总?会、团委、妇联、?信等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多部门联动参与、齐抓共管的?作格局,密切协调联动,认真履?职责,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推动建?平台企业??情况报告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司法解释做好相关?作,共同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三)各级法院和劳动?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对未建?劳动关系?要求调处的,要耐?做好解释?作,引导其通过司法等途径进?救济。各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四)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业主管部门要加?监管?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或第三?合作企业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情况的?查和督查;要及时约谈、警?、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要加?劳动保障监察?度,督促平台企业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治理拖?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对与平台企业及??合作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被侵害的,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信?信息共享机制,与省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依规开展联合激励惩戒?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筑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屏障,助?稳就业、保民?。要??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先进典型,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豪感,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云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级?民法院云南省总?会2021年12?24?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省?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化和旅游厅、省卫?健康委、省体育局、团省委、省妇联2021年12?30?印发

篇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

  随着新经济形态的不断兴起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队伍中,如兼职、自由职业者等。这些劳动者具有自由度高、灵活性强的特点,但同时也面临着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确保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针对兼职劳动者,可以制定规定兼职双方权益义务的劳动合同。同时,应加强对兼职劳动者的保障,确保他们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如合理、稳定、卫生的劳动环境、保障健康和安全等。

  其次,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增强社会公众的意识,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比如,针对自由职业者,应加强对其执业资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技能水平,增加其收入来源和提高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从而提高自由职业者的劳动自由度和权益保障。

  最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本身也应该加强个人素质的提升,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谈判能力,捍卫自己的劳动权益。同时,参加有关职业联合会、协会等组织,加强自身利益与社会团体的联系,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综上所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从良好的劳动环境中获得应有的物质和精神上

  的福利。同时,随着数字化技术和智能化装备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是从事信息、网络、互联网等新兴产业的工作。这些行业不仅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创新性,而且还有着更严格的保密和安全要求。因此,政府和相关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护和安全管理。

  首先,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规范数字经济、网络安全等新兴产业的监管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和安全管理,包括建立相关保险制度、技术培训等机制,加大对未成年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和福利保障力度。

  其次,企业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规范,提高员工的劳动保障和安全保障水平。同时,着力打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建立多元化的安全措施和反馈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和保障。

  最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应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主动学习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安全风险意识,保证自己在各个方面健康稳定地发展。同时,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也应注意身心健康,积极改善自身条件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综上所述,建立完善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和安全机制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数字经济和智能化产业升级、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努力、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全社会的安全发展。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力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这些劳动力面临着

  一系列的安全和保障问题,给其自身和社会带来了风险。因此,应该建立完善的保障和安全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权益和安全。

  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特点,政府应制定相关法规,加强监管和保护措施。同时,加强对未成年和弱势群体的保障和福利保障力度。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员工的劳动保障和安全保障水平,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力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力也应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而在未成年和弱势群体的方面应注意身心健康。

  综上所述,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努力,共同推进全社会的安全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保障和发展。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数字经济和智能化产业升级,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只有建立完善的保障和安全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力的权益和安全,才能不断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篇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市人社局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总结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发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作用。本次工作总结旨在深入研究如何根据当前情况,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调研分析

  根据市人社局调研统计,本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绝大多数以年轻人为主,青壮年为主导年龄段,其中学生占比较大,从事多样化的工作种类及灵活的劳动报酬模式,是本市发展新经济的新力量,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劳动保障问题。

  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动

  根据调研结果,市人社局正在采取主动积极措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1.加强宣传引导。市人社局积极开展关于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识别自身的权利义务,充分享受劳动权益保障待遇,从而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劳动保障权益。

  2.落实劳动保障政策。充分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进行保护,积极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报酬相关政策,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成果及公平公正和谐发展。

  3.组织力量参与培训。为了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竞争力,市人社局组织企业、劳动服务机构和行业协

  会开展劳动力培训、就业指导服务及技能提升计划,以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岗位能力和就业竞争优势。

  4.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恶意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如拖欠工资,拒绝订立劳动合同,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等,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市人社局一直致力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打造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更好的就业保障。本次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总结表明,市人社局根据调研结果采取了一系列主动积极措施,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其中包括:强化宣传引导,落实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力量参与培训,严格执法的有效举措。通过采取这些措施,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得到人性化、公平合理的就业待遇,以促进就业和社会发展。

篇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申论热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600字

  当今社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正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劳动力。然而,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却处在一种“无国界”的劳动合同关系中,没有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针对此问题,国家和社会应该采取措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理权益。

  首先,要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份,以便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像传统合同工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应当属于劳动者行列,因而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劳动保护法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其次,应当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制度,以保障其基本的劳动权益。例如,政府可以建立一种技术服务的保障制度,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技术服务方面出现的纠纷;同时,国家也可以实行社会保险缴费的利用和补贴政策,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有效地进行补贴和保障。

  最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监督,以更有力地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国家需要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违反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的行为。

  总之,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应该本着保护劳动者合理权益的原则,采取有力的措施和政策,才能真正使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受到充分的权益保障。

篇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前阵子,我们享受了美好的五一劳动节假日时光。同时,还有许多劳动者在假期里一直坚守岗位,挥洒汗水。正是有了他们的辛勤付出,才有我们无论是在假期还是工作时间,都可以及时吃到外卖,可以随时收到包裹,可以提前约车出行。

  是的,我们如今的生活,已经变得越来越快捷方便。这一切的改变,源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新就业形态的形成。而“灵活的就业模式、丰富的就业渠道、较低的从业门槛”则成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的典型特征。

  “新的就业形态”概念,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出。2019年12月24,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指出“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新就业形态和劳动者灵活就业。

  以往,劳动者就业往往受制于时间、空间的限制,但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已将就业平台一键打通,并催生出一大批新的产业和职业。外卖骑手、快递小哥、带货网红、网约车司机等职业群体,都是新就业形态下出现的新型劳动者。可以说,新就业形态的形成,是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然深刻改变着经济社会传统的就业方式。

  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新就业形态有其自身的特点。从固定岗位到灵活职务,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从单一岗位到身兼数职,从劳动关系到合作关系等等,无不彰显新就业形态的勃勃生机。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更多样,就业方式更灵活,劳动收入也更高。

  但是,与传统就业形态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相比,新就业形态毕竟只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在这种新就业形态下形成的劳动关系,面临着劳动者权益缺乏现有法律有力保障的现实尴尬。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往往是以“无组织”“无雇主”“无单位”的形式自主就业,相关就业中介平台往往只是发挥信息媒介作用。在此情形下,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一般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仅有合作协议来约定业务提成、报酬发放等内容。因此,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并不构成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往往只是一种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关系。在此形态下,劳动者少了固定用人单位的固定岗位约束,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领域、业务技能、时空条件,自主选择一家或是多家平台企业进行合作,并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得更高金额的劳动报酬,从而实现事半功倍的就业效果。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此种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就业模式,显然不具备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特征。而如果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就业者的相关劳动权益,就

  难以得到劳动法的应有保障。对此,司法实务现状也支持笔者的这一观点。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检索,在新就业形态下,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认定形成劳动关系的司法判决,仅占相关争议案件不到一半的比例。

  对此,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看来,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国家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就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且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容易导致就业者陷入被动局面。

  对于就业者来说,因其与平台企业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其与平台企业之间的交易风险分担机制又未建立,所以就业者在该模式下会承担更多的社会风险。并且,由于平台企业掌握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其对于就业者的绩效评价、工作分配、工作场所调度、报酬等级评定等均握有极大的话语权,这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导致相关企业能较为容易侵害相关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就业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高,在遭遇工伤或者失业情形时,就业者的劳动风险承受能力必然先天不足。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是《劳动法》规定的传统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新就业形态下的平台企业与就业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企业不会为劳动者缴费办理社保手续,社保缴费压力全部落在了就业者个人身上。对于个人参保,不但需要个人支付全部费用,还需要个人按时办理参保手续。这对于就业者个

  人而言,都将产生极大的就业成本。倘若就业者不参加社保,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风险后果便全部由其个人承担,就业者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三是如果新就业形态下就业各方一旦发生纠纷,就业者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其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应有保障。

  由于目前社会各界对于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模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缺乏清晰界定,司法实务界对此也未达成共识,导致就业各方一旦发生争议,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便难以得到应有法律保障。

  但是,展望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新产业形态和新就业形式将是大势所趋。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经济环境下,为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又快又好地发展,我们应当弥补缺陷、发挥优势,并考虑对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完善。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适时调整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劳动法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工作作为加班来计算”等传统工时规定无法在新就业形态下得到执行。

  要解决这一类问题,就要从立法理念上对传统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根本性变革,并重新构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扩大劳动法律关系调整范围。立法者应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内容,纳入到国家劳动法律框架的调整范围之中。此外,政府还应建立更为健全的就业扶持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为自由工作者和新就业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支持。在社保制度改革方面,要打破用人单位为参保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参与渠道,增加劳动者直接参保的社保参保模式,为新就业者提供更为便捷有力的社会保障支持。

  第二,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新就业形态下各方主体,尤其是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好的机制、体制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的有效作为,新就业形态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更需要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正确履职,积极作为。

  以往,某些地方在促进灵活就业方面,存在诸如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较小、层次较低、力度较弱等问题,在劳动执法监察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举报不受理、不查处等现象。因此,为维护新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的健康发展,劳动执法监督部门应更主动作为,有力监督,积极保障。

  第三,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建设。

  国家应当进一步鼓励、支持包括新闻媒体、调解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新模式的构建工作之中。并拓宽用工主体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表达途径、争端解决机制、权利救济渠道等。

  从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总之,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新就业形态代表着社会就业市场的新方向,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们相信,随着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将还会产生更多新的就业形式和职业群体。

  我们也相信,如同新就业形式对就业者本人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样,如果我们进一步做好了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作,也必将会对社会就业和未来经济发展,起到同样事半功倍的好效果!

篇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省总?会印发《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货车司机、?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我国劳动者?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社会?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近?,省总?会印发

  《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提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坚持以党建带?建的?作原则,坚持以职?为中?的?作导向,坚持???局、顺势?为、审慎稳妥的?作?针,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组织建设、民主参与和精神?化需求等???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限度地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进?步夯实党长期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实施意见》提出?项?作举措“1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泛宣传党的路线?针政策和保障新就业形态群体权益的政策举措,将党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达。深?了解新就业形态群体的思想状况、?作实际、?活需求,引导他们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深?开展“中国梦·劳动美”“永远跟党?·奋进新征程”主题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理论宣讲、劳模宣讲、送?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先进典型事迹,??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匠精神,唱响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的主旋律。把思想政治?作与关?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结合起来,以多样性服务项?实效打动??、温暖??、影响??、凝聚??,团结引领他们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2加快推进建会?会加强对全省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现状的调查研究,全?摸清情况,为建会?会打好基础。结合实际,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性、规范性、制度性?件,对建?平台企业?会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予以引导和规范。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集中?动,强化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节点,集中推动重点?业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依法普遍建??会组织。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就业灵活、组织形式多样、流动分散等特点,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建会?会?式,扩??会组织覆盖?。根据各地情况和?业实际,??推?“?业覆盖、区域兜底”建会?会模式,建好建强?业性、区域性?会联合会,发挥?业覆盖、区域兜底作?。对已经建会的新业态企业,进?步完善组织体系、动员职?普遍?会、带动关联企业建会、加强规范化建设。对尚未建会的,加?组建?度,特别是对规模?、?数少的分?机构,可按单??业或多个?业建??业性?会联合会,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楼宇、商圈)等建?区域性?会联合会。对暂时没有条件建会的,可通过?业、区域(园区)等?会联合会直接发展会员,最?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会。“3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联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发挥产业?会作?,积极与?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例、劳动定额、报酬?付办法、进?退出平台规则、?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督促平台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算法等重?事项确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民主程序,通过职?代表?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

  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督促平台企业履?社会责任,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体?劳动、舒??作、全?发展。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的作?,加强对平台企业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督,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执法,针对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资等重?典型违法?为及时发声,强化个案维权?度,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哪?有职?,哪?就应该有?会组织,哪?的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的?会就要站出来说话。“4推动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修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表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诉求,从源头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完善?时制度,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作。推动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通过不同?式参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提出明确平台企业责任、分类规范???为、建?协商协调机制等建议,推动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为关?的职业风险?、?作时间长、劳动强度?、保障?平低等问题。推??会劳动法律监督“?函两书”制度,推动劳动保障法律执?,维护职?合法权益。推动完善社会?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落实“法院+?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作,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依托?民法院调解信息平台,加强?会参与劳动争议线上线下调解?作。“5及时提供优质服务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深?开展“尊法守法·携?筑梦”服务农民?公益法律服务?动和劳动??“法律体检”活动,?泛宣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合法??。充分发挥?会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志愿者作?,重点针对职业伤害、?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与平台??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利??会?有资源和社会资源,加强职?之家、职??家建设,推进司机之家、母婴休息室等服务阵地建设,规范?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作,联合开展货车司机职业发展与保障?动、组织和关爱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动等。加?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普惠服务?作?度,丰富?会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内容和?式,通过项?合作、购买服务等?式,联系引导劳动领域社会组织为职?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设?统?的精准服务、普惠服务项?,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将?活困难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会“四送”活动范围,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救助纳?财政专项及时给予困难帮扶救助范围,将新就业形态?性劳动者纳?“关爱?职?专项基?”服务范围。对新?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次健康体检、赠送?次?年期的职?互助补充保险、组织?次适?性技能培训、开展?次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开展?次关?关爱活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职??体、春秋游、拓展训练等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化?活。“6提升?上服务?平加快推进智慧?会建设,紧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互联?平台开展?作的特点,??推??上?会?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逐步建设?持?上便捷?会的?数据系统和服务平台。制作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短视频,借助?会新媒体宣传平台,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全?了解?会、真?向往?会、主动?进?会。构建“互联?+”服务职?体系,开展?上普惠服务、就业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法律服务等,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

  构建“互联?+”服务职?体系,开展?上普惠服务、就业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法律服务等,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相互?撑的组织服务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及时精准便捷的服务。“7加强新业态群体?会?作保障按照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的要求,从经费保障、?员配备、管理激励、?作要求等??加强保障。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作经费保障机制,加?专项经费投??度,积极争取财政资??持,以定额或专项补助的?式,给予每个新就业形态群体?业?会或联合?会?定经费补助。按照《?肃省基层?会经费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探索建?新就业形态群体?会主席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可按标准对新就业形态群体?会兼职?部发放?作补贴。积极建设专职?部、?会积极分?、社会化?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基层?会?作队伍。选派专职社会化?会?作者时,可向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数较多的乡镇(街道)?会和?业性区域性?会倾斜,逐步缓解基层?作?员不?的难题。积极开展?会间结对帮扶活动,带动新就业形态群体?会发挥作?,指导和帮助新就业形态群体?会每年?少组织?次专兼职?会?部专题培训、召开?次会员代表会议、?少举办?次参与?较?的集体活动、对新就业形态群体?会?作进??次考核,激发新就业形态群体?会组织活?,努?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提供?效服务。“8加强素质能?建设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和需求,以全?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为?标,??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素质整体提升。推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劳模、五?劳动奖、五??帼奖、??先锋号等的评选。组织开展贴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充分利?各种资源,开展?理健康教育,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应城市?活、应对困难压?、缓解精神负担的能?。审核:陈建斌编辑:林雪飞?台?会微信?台?会抖?

篇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解决我区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决定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并制定如下专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市《通知》政策规定和要求,集中解决我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四个群体,进一步压实相关责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质量,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促进形成重视、关心、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良好社会氛围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制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人社所牵头,成立相应的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共同推动专项行动的开展。

  2.制定专项方案。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

  (二)深入走访,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汇总动态台账。搞好摸底调查。人社部门联系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深入走访辖区内各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企业户数、职工人数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结合建立职工名册,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网约车、代驾、大2货车平台企业和驾驶员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网约配送员平台企业和人员信息,所统计信息报人社部门进行汇总。建立平台企业动态报告制度,并明确平台企业和合作企业每半年报告一次劳动用工情况,人社部门要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相关台账(2022年3月31日前)。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开展集中入会,推广集体协商。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文件政策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加强正面指引。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刊发政策解读、政策问答、企业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推进相关平台企业、合作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完善组织体系,重点抓好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四个群体工会会员发展工作,持续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在外卖、网约车、快递、货运等新业态行业、企业各选择1-2家开展试点,支持工会与平台企业、行业协会3开展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协议等,保障劳动者权益(6月30日前完成)。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为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6月前)。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持续推进)。会同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四家单位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培训。针对劳动者行业特点,设置安排相关培训内容,通过培训提高企业和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利和遵纪守法、诚信守信的意识(2022年4月)。

  (五)开展平台企业规范合法用工活动。结合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到企业活动,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平台企业依法同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时间等必备条款。依法履行法定休息制度,4合理规定加班工资。研究制定并推广适合平台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促进劳动用工制度化、规范化。将平台企业、合作企业纳入千户企业培育共同行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培育工作(2022年5月)。

  (六)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力度。将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用工。对企业劳动执法检查要注意将执法维权与服务企业结合起来,将帮扶支持企业发展体现在全程执法过程当中。

  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整治企业诱导或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及时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违法违规用工问题线索,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违规行为。对查处的涉及新就业形态严重违法案件予以公布,适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七)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提升。会同区人民法院、区总工会、区工商联等单位着力在快递物流、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的行业、领域培育一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妥善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提供组织保障。学习贯彻人社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涉及超时加班劳动争议等典型案例,提示企业违法行为风险。梳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适时公布,明确确认劳动关系等法律政策适用标准。推进相关司法解释的贯彻落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统一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处理质效(持续推进)。

  (八)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社会保险服务。按照区统一部署安排,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分行业分地区先行试点,积极完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体系,推进平台企业统筹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引导宣传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组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持续推进)。

  (九)开展头部平台企业“走前头做示范”活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工会等单位通过联合走访、集中宣传、培训会议等形式,宣传解读《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印制相关宣传图册、口袋书等资料,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益,并适时发布有关企业典型案例、地方经验做法等。会同行业监管部门或头部平台企业定期报告落实政策的工作进展,做合规用工表率(持续开展)。

  (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区交通运输、区市场监管、区总工会等部门,适时赴各乡镇(开发区)走访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各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梳理掌握本地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现状和问题,认真落实文件,做好规定动作,并做好工作总结,提炼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2022年6月)。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2022年3月)。制定印发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安排。

  (二)实施落实(2022年3月-2022年6月)。协调各方力量,有序落实“十项重点任务”,着力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总结评估(2022年6月)。对本部门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于2022年6月15日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全区专项行动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压实工作责任,抓紧推动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协同。要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工会、法院等部门共同推进专项行动。要抓紧摸排,深入了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为重点,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新就业形态矛盾纠纷。对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对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问题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后续措施。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企业依法依规用工典型,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突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四)跟踪政策效果。重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政策出台后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机制。

篇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人社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总结

  据市人社局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作为,进一步压实相关责任,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优化劳动保障服务,提高新就业模式劳动者的就业质量,促进形成重视、关心和维护新就业模式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态度。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及成效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会同宣传、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就业新格局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发布政策解读、政策问答、企业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对新型就业形式的宣传引导,依托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各部门各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相关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举办现场集中宣传“线下”活动和政府网站、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线上”新媒体,大力宣传社保政策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政策知晓率。引导劳动者根据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和本人意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全员参保”、“全额参保”。今年共举办现场宣传活动12场,推送政策宣传信息30余条。

  (二)细化措施,规范就业保障权益。开展劳动保障专项监察,会同区总工会、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对劳动管理制度规则、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工作时间、加班费支付等进行布置。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企业,掌握企业用工管理。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新型用工模式企业,突出整治诱导

  或强迫新型用工模式劳动者转为个体工商户逃避从业人员主体责任的行为。及时处理新就业形式违法就业线索,依法查处违法问题,督促整改违法行为。2021年,全区共受理新业态员工投诉举报20余件,劳动监察部门及时调查核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所有核实的侵权行为都得到了及时处理。结合“和谐点对点劳动关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依托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梳理新业态企业用工情况,实时掌握区域内企业动态情况,有效提高裁调环节工作效率。同时,区人社局坚持与区应急办、区维稳办、区总工会共同构建集体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欠薪、破产等案件及时上报,从源头上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截至202*年*月,本区基层劳动人事调解组织已达10个打破户籍限制的弊端,让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参加当地保险,让社保服务接近现实;

  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网上转移接续工作,做到参保记录有据可查;大力推进信息化便民服务,推行“暖心”服务,让“网上办公”成为主渠道,“快捷办公”成为新亮点,实现数据多跑路,人少跑腿。在巩固全民参保计划成果的基础上,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为重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实现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双增长”。抓好政策落实,继续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养老金正常调整、稳定岗位回归、技能提升等惠民利企政策,全力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二、突出问题

  “新商业形态”是基于互联网经济平台的新型商业形态或运营形态。它最大的优点是灵活性,而相应的缺点是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责权不明。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保护个人权益的认识存在一定差距,政府监管也存在一定难度。

  一是大部分员工对社保政策已经拿定了主意,而部分员工对缴费问题认识不足,不愿意尽快参保或断保。

  二是新的就业模式增加了单个雇员面临的市场风险。由于员工难以认同与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且工作场所不固定,收入不稳定,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差,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三是新业态员工与企业的雇佣关系不明确。员工在互联网平台注册或与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时,大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尤其是发生工伤事故时,一般只能通过商业保险或私下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直接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政府监管难以到位,新就业形式劳动关系弱化的情况客观存在。大多数新的就业形式不符合法律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导致劳动监察部门无法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无法将这类群体涉及的争议纳入仲裁范围。由于新业态的就业模式复杂多样,政府部门很难对新业态的就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优化完善体制机制。会同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落实省市相关工作要求,推动建立健全平台企业用工报告制度,研究建立新型用工形式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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