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最新
详细解读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3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机构改革方案,这是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的一次机构改革。这次机构改革不仅涉及到行政机构的调整,更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切。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这一历史性的机构改革方案。
第一步,组织架构的调整。国务院削减部门数量,实行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两个平行的运行体系,并且将公安、国安、反恐等部门合并为国家安全机关。同时,国务院还将九个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168个机构划归给各相关部门管理,以避免一个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这些调整,旨在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实现政务资源更加优化的管理与配置。
第二步,行业监管的优化。国务院设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局(原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合并)、国家文物局等新建机构,旨在加强对市场、医疗、资源等相关领域的监管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机构,它将监管市场、质量、食品、药品等诸多方面,并且承担公安机关的商标权和商品名称权的查处工作。
第三步,政务公开和服务的加强。国务院将设立国家政务服务中心,采取“一张网”“一号受理”“一枚印章”等措施,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基层政务公开,让百姓享有更加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另外,国务院强化了公职人员违法失信的问责机制,严惩不贷,以优化政务环境,提升政府效能。
这次机构改革方案是国家提出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改革,目的是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政府治理效能。它的出台,对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公民,我们也应该积极关注这次改革,并参与到改革的推进中来,为我们的国家的进步和发展出一份力!
篇二: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最新
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布署和要求,为积极推进中央国家机关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执政水平,确保完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国国情和行政管理现状,着眼长远,对中央国家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提出政策建议,供参考: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构改革方案
一是重点是加强党政策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力量建设,整合中央研究资源,做好职能相近部门的整合工作,强化部门职责、充实工作力量。二是加强对警卫管理、新闻事务等直属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理顺层级关系。三是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在党的职能部门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四是为促进政事分开,实行管办分离。重点做好部门创办新闻媒体的划转和转企改制工作。
1.组建中共中央研究室。为整合中央的研究资源,提升综合研究服务水平,将中央编泽局、政策研究室,文献研究室和党史研究室职能整合组建中央研究室。中央研究室主要承担中国共产党党史、文献和党务工作领域的政策研究、思想研究、理论研究及文字编泽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编泽局、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
2.中央对外联络部。为加快推进外事和对外联络工作的有机整合,中央中央外事办与对外联络部职能合并。两部门均为外事联络部门,职能相近。进行整合后可加化外事和对外联络服务职能。不再保留部门:中共中央外事办。
3.为加强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的有机整合,将中央综治办职能并入中央政法委(加挂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中央政法委负责协调和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时负责联系和指导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保密总局等工作部门。
4.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为整合机关工委工作力量,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形成党建工作合力。将中直机关工委与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职能整合组建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5.为加强中共中央对台港澳地区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管理资源,统筹台港澳事务工作。将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合并。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加挂中央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序列。
6.中央宣传部(加挂中央文明办、中央对外宣传中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牌子)。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机融合,将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职能划入中央宣传部),不再单设中央文明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宣传部长兼任文明办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务院新闻办主任。中央宣传部指导和协调科技教育部、文化产业部、中国文联、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的宣传工作。
7.中央组织部(加挂中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增加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职能,联系和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国专家局等工作部门。调整职能,为充分发挥“党管干部”的组织作用,发挥党委组织部门在管理重要干部、重要岗位人才的组织优势。副主任科员及
以上(含国有企业干部)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考核、调动安置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普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工作考核、调动安置调整为人力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村(社区)干部的考核和管理调整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8.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警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中央警卫局调整为中共中央办公厅直接管理,不再受公安部、武警总部的指导管理,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任警卫局局长。
9.中央统战部。强化统一战线的部门联络工作职责,联系和协调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宗教委、全国妇联、中国共青团、全国工商联、全国侨联、对外友协、中国科协、全国老协等工作部门。
10.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更名为中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加强中央国家机构编制的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中央国家机关机构的各项改革,加挂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牌子。
11.中央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强化干部的培训教育职能,加挂中国干部夜校、中国干部培训交流中心牌子,调整为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12.中央档案馆更名为国家档案馆,并加挂国家档案局、国家史志编撰委员会牌子,调整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增加指导全国的地方志编撰工作职能。
13.《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划入新华通讯社管理,不再单独保留。人民日报》和《求是》杂志由中共中央主办改由新华通讯社主办,为推进党政公开,做好管办分离工作,力争三年内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创办的报纸期刊实行整合清理,提高对外宣传水平。各省级保留一家人民出
版社负责省级机关报纸期刊的编辑发行工作。五年内完成省级及以下报刊杂志的清理整合及行业改革工作。
改革后的中央中央直属机构为9个:中央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中央中央政法委、中共中央研究室、中央编委、中央国家机关总工委。
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1个:中共中央党校。
二、军事机关管理体制调整
一是加强国务院对国防工作的领导,明确国防军事工作分工,中央军委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负责军队建设的各项工作。国防宣传教育、国防动员体系建设、民兵的组织和管理和国防工业由国务院负责。原各军区下属的各级人民武装部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二是理顺武装警察部队的管理体制,武警部队中警卫、消防、边防部队移交公安部统一管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不再由武警总部的指导和管理。其他武警部队由武警总部统一管理,驻地武警部队的动员和调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调。
三、司法机关管理体制调整
一是理顺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其中各级人民法院实行省以下的人、财、物垂直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工作经费、财产省以下垂直管理,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地方政法委和上级检察院双重考核。二是着力加强司法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法官、检察官“终身制”,实行系统内晋升和干部交流,不再与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干部进行交流任用。三是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人民法院各项收费统一缴存省财政指定帐户。司法机关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预算支出。
四、党群团体改革方案
一是对职能相近、职责相同的全国性公益社团组织进行有机整合,通过整合发挥各大社团组织资源优势,强化社会服务,保障其公益性质和服务水平。二是理顺社团组织管理体制,全国性社团组织接受中央中央统一领导、国务院指导协调,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督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不再由民政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监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再兼任社团行业组织负责人。三是加强全国性社团组织基层力量建设,社会组织活动重在基层,合理确定乡镇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编制,依法落实办公经费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四是推进社团组织的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继续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服务性职能交由公益性社团组织负责。五是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管办分离,行业协会成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实体,通过依靠市场服务和收取会费等方式开展协会服务工作。
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加挂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志愿者协会牌子):为加强青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社团建设。将全国青年联合会职能并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共青团增设志愿者工作司,负责全国志愿者服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同时建议修改《中国共青团团章》,将青年的管理范围划定为16至35周岁。不再专设部门:中国青年联合会。
2.为加强商品流通和供销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将中华全国供销总社更名为中国供销合作总社,调整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组建中国老年人联合会(简称全国老联,加挂全国老龄化工作委员会和全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牌子)。为加强老年人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老龄化管理工作。组建中国老年人联合会,主要承担老龄化工作的日常事务,统筹和协调老年人的计划统计、文体活动、卫生保健、社会养老、权益保障等工作。同时负责关工委的日常事务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国老龄协会。
4.组建中国同学会(加挂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牌子)。为加强国内学生及国外留学生的组织动员、校园文化交流、宣传联谊、思想政治教育及开展外国留学生服务工作。整合社团资源。将国内有关同学会社团和留学生服务机构职能合并。不再单设部门: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不再保留单位:中国留学生协会、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
5.组建中国红十字慈善总会(加挂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牌子)。为加强慈善机构组织建设,整合工作力量,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将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整合组建中国红十字慈善总会。因三部门职能相近,均从事社会救助活动,整合后,统一募集社会捐款、其他部门不再受理社会捐款工作。中国红十字慈善总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福利救助、医疗、扶贫、救灾、社会救济、志愿者和青少年服务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
6.为加强各级工商联组织的商业联络和服务工作,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私营企业协会(中国个协、私协从国家工商总局分离)职能划入全国工商联。全国工商联加挂中国贸易促进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私营企业协会牌子。
7.为加强对外交流和外交研究工作,中国外交学会职能划入中国对外友好协会,对外友协加挂中国外交学会牌子,因两部门均全国性对外交流服务机构,整合后将极大提高其服务水平。不再单设机构:中国外交学会。
8.为切实加强各级科协在“管理科学基金,服务科技事业”中的职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划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理。中国科协加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牌子。中国科协科技普及宣传职能划入科技和教育部。不再单设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9.组建中国侨胞联合会(加挂中国台联、中国海协牌子)。为加强海外侨胞、归国侨胞、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的宣传发动、组织联谊和经济文化交流工作。整合社团工作力量。将中国侨联、中国台联职能合并组建中国侨胞联合会,不再保留部门:中国海外归侨联谊会、不再单设中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10.组建中国司法协会(简称中国法协)。为加强司法研究、学术交流和行业自律工作,在中国法学会基础上组建中国司法协会。中国法协主要负责法律工作者、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的宣传发动、组织联谊和学术交流工作。并做好法律服务的行业自律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国法学会,中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
11.为加强工会对职工思想文化建设研究工作,中国职工思想政治研究学会职能划入全国总工会,全总加挂中国职工思想政治研究学会牌子,中国职研会不再单设。
12.为加强文联组织建设,发挥文化社团组织在服务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学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中的职能作用。整合部门资源。中国作协、中国记协职能并入中国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文联加挂中国记协牌子,中国作协、记协均为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机构。不再保留部门:中国作家协会。不再单设部门;中国记者协会。
五、国务院组成部门改革方案
一是加大行政管理资源的整合,构建“大农业”“大交通”“大能源”工作格局。形成民族宗教、科技教育、国土建设、农林水利、能源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监察审计一体化的管理模式。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职能,优化管理布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防止管理缺位。二是进一步转变部门工作职能,优化职能布局,转变和调整发展改革、人民银行、财政、商务流通等部门的职能职责,优化部门职能,突出重点、提升服务水平。三是调整部委的管理部门,形成发改联系统计、工业信息化联系广电、能源资源联系煤矿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形成科学的行政决策和管理体系。
1.组建国家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宗委)。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十分繁重,民族和宗教工作事关国家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民委和宗教管理两部门整合后,对加强民族事务管理,保护合法的民族宗教,推进民族和宗教工作的协调发展,提升民族宗教工作的整体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将国家民委和国家宗教事务局职能并入组建国家民族宗教委。不再保留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
2.组建科技和教育部(简称科教部、加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牌子)。为推进科教兴国战略、整合科技、教育管理两大资源,建立健全产学研一体化科技教育发展模式,将科技部、教育部、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职责、中国科协科技宣传职能进行整合,成立科技和教育部。不再保留部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科教工作领导小组。
3,国防部(加挂全国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为加强国务院对国防建设的领导,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协调发展。推动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部分划入国防部,民用部分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央军委有关征兵、国防教育、国防动员体系建设、民兵管理职能进行整合并入国防部。为加强各级政府的国防工作对接,各省、地市在国防教育办的基础上组建国防事务办公室,县级国防教育办职能与人民武装部职能合并,县、乡人民武装部调整为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负责本辖区的征兵、国防宣传教育、国防动员体系建设、民兵日常管理等工作。不再保留部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和国防部的职责分工:国防部负责国防军事工业、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国防征兵、对外国防合作和国防信息发布等工作。中央军委不再负责具体的国防事务工作,其下属的解放军四总部主要负责军队建设各项工作,军用物资储备、武器装备、军队指挥调度职责由中央军委统一行使。
4.不再保留民政部。将婚姻登记、殡葬管理职责交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将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救灾救济、低保管理、优抚安置职能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职责,将老龄化工作交由全国老协。将民间组织管理职能
划入公安部,将区划地名职能交由国土和城乡建设部,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职能交中共中央组织部。
5.组建国家监察审计署(加挂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为构建预防、教育和惩治腐败的监管体系,加强经济审计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对接,对提高执法效率和办案水平。将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职能合并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审计署,经济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紧密相关,经济问题是反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核心,整合审计、监察和预防腐败三大部门职能对于预防腐败、加强腐败整治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不再保留部门;监察部、国家审计署。增加和调整职能;为加强减负工作的统一管理,增设减负司,负责农民负担、企业负担、教育负担、低收入人群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加强各类基金的监督管理,增设基金监督审计司。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日常审计工作交由所在地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负责,各级监察审计机关具体负责对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对各部门提交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和监督。并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服务行业。调整体制;各级监察部门与审计部门合署办公。原监察部和审计署对派驻中央国家各部门和各省机构统一整合后实行垂直管理,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工作,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发挥职能监督作用,不再保留和设立乡镇纪委,由县级监察审计机关在乡镇设立监察审计工作站负责乡镇纪检监察和经济审计工作。
6.组建国土和城乡建设部。为推进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土地开发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提高工作效能,将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区划地名管理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国土和城乡建设
部,煤矿安全及能源开采职责交由能源和环境保护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海洋局由国土和城乡建设部管理。不再保留部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7.组建农林水利部(加挂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防汛抗旱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牌子)。为加强对农业农村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农业农村工作,构建“大农业”服务部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形成涉农部门管理合力,推进“三农”综合协调服务,将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的职能整合组建农林水利部。不再保留部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室。调整职能:将农资储备供应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职能交由供销总社管理。将农民收入测算职能列入国家统计局。农村能源职责划入能源和环境保护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交由国家监察审计署,同时,为加强农药、种子、化肥等农资的统一管理和执法,成立农资监督管理局。农资、农用机具机械的管理及市场规范由农业和工商、质检部门共同负责调整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为加强对流通领域农产品的统一监管,农产品质量监测和安全监管由原农业部负责调整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8.组建能源和环境保护部(加佳国务院节能减排办公室、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牌子)。为建立健全“大能源”的管理体制,加快能源发展及安全保障工作,促进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机融合,推进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协调工作。将国家能源局、电监会、农业部农村能源职能,水利部水电管理职能、国土资源部能源开采开发职责、环境保护部职能进行整合组建能源和环境保护部,同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由能源和环境保护
部管理。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协调服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为能源环保部负责,不再保留部门:国家能源局、中国电监会、环境保护部。
9.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加挂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牌子)。为整合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资源,促进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执法。强化人口卫生服务,全面提升全民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将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部分、中医药管理局职能进行合并。将食品监管部分职能划入市场监管总局。不再保留部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增加和调整职能;一是增设公民死亡登记职能,设立人口综合管理司,负责人口生育、结婚、死亡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二是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调整卫生监督机构职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不再负责食品和化妆品、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餐饮业、住宿业和保健按摩业、洗浴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0.组建文化产业部。为构建“大文化”的管理格局。加强文化产业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文化各部门管理资源,统筹实行文化产业规划,优化社会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加强文化市场的统一监管。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将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划归国家知识产权署管理)、体育总局、文化部的职能进行整合组建文化产业部。不再保留部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体育总局、文化部。
11.国家铁路局,调整为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局。为加强铁路系统管理,促进系统政企分开,理顺铁路系统管理体制,组建各省铁路局,移交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管理,主要负责省级辖区的铁路规划、建设协调、铁路安全和铁路运营监管工作。各地铁路局与铁路企业分离。中国铁路集团总公司(简称中铁集团),整合现有行政设置和管理资产,设立北京、西安、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六个集团分公司,中铁集团为中央直属企业,列入国务院国资委管理,负责接收全国铁路系统资产和企业人员。
1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国务院宏观调控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务院东北振兴办公室牌子)。为建立健全数据统计,编制规划,统筹发展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优化部门职能,国家统计局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国家粮食局和国家物资储备局交由商务部管理。各级发改部门与统计部门整合,各级调查总队仍实行国家统计局垂直管理体制,原有工作职能不变。同时接受各级发改统计部门的工作协调。调整各级统计部门职能;我国现行统计工作,各部门多头统计现象突出,专业统计部门与行业统计部门间数据缺少对接,造成了统计监督乏力,无法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责任,理顺和规范现行的统计工作职能势在必行:一是合理对行业统计部门与专业统计部门进行分工。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总核算、各项重大普查、统计设计管理、统计执法和各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工作。不再负责各行业的统计工作。各行业部门承担部门行业内的统计工作,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行业统计数据信息。二是把好数据审核关,发布行业数据经各级发改统计部门审核后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数据由各级发改统计部门汇总核算后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考核以统计部门公布和核实数据
为准。三是重点做好基层数据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发改统计工作站,配备专业统计人员,组建村(社区)统计联络员队伍。充实基层统计工作力量。
调整发改委管理职能:一是理顺价格监管体制,明确各部门价格监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政策制定、价格调控和价格标准管理工作。价格监督检查交由各涉及行业部门负责。各部门按其工作职责及范围设立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部门行业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加强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增设宏观调控协调司,负责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协调和对接宏观调控政策工作。三是进一步减少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的行政事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承担重大项目的建设协调工作,将重点放在谋长远、强调控、抓大局工作上,各部门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委立项改为由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各部门重大产业规划由各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规划的设计、汇总、协调和总体把关工作。
13.外交部(加挂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牌子)。为推进外交事务和侨务管理的有机融合。将国务院侨务办的职能划入外交部,各级人民政府外事办与侨务办公室合并,成立外事侨务办公室,作为侨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外交部同时指导和规范各省级外事办的工作。
14.中国人民银行。为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加强金融保障,制定金融规划、完善金融体系”的职能作用:一是加强金融体系服务建设,增设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司。二是强化银行、保险、证券和外汇业发展规划职能。增设金融业规划司。三是强化农村金融保障服务的指导管理,增设农村
金融司,调整体制。为加强各省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业的规划和管理,重新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中央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级设立分行,地市设立中心支行,县级设立支行。负责辖区内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保障、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日常支付管理工作。
15.司法部(加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牌子)。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政府法制与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机融合,优化法制管理部门职能。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作职能划入司法部,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合并,司法行政机关加挂政府法制办牌子,为加强基层司法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乡镇司法所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16.商务部。为发挥商务部在“保障供应、促进流通、扩大消费”和市场监测、运行调节的职能作用。一是将国家粮食局,国家物资储备局调整为商务部管理。增设国家招商局,作为商务部职能机构,主要承担和协助国内外重大招商活动的引资推介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招商部门做好的政策制定、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发展规划等工作。二是增设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司,负责制定和落实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便于统一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三是将反垄断,市场秩序管理职能划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理。
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全面实施和统筹社会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专业化干部队伍。强化社会保障工作职能职责。一是将民政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救灾救济、低保管理、优抚安置职能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职责,二是为加强个人储蓄统计和倡导社会进行互助工作。增设个人储蓄积累和社会互助司。三是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规
范使用,统筹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全国社保基金会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列为人力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由国家监察审计署负责。四是增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不再保留部门:中国社保基金会、民政部。
18.财政部。一是增加村级财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职能。增设农村经济监督管理司。二是加强对财政税收统筹管理和推进改革,强化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组建财政政策司。
20.公安部。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强化社会治安管理职能,为保障公安工作经费,促进公安专业化队伍建设。一是公安部门工作经费,资产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公安机关收费项目和处罚收入一律上交省财政指定帐户管理。用于公安工作经费支出。二是建立健全公安人事管理体制,公安部门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由地方政法委负责考核和任免,党政领导由上公安级机关调配。三是为促进公安队伍的廉洁自律,实行公安干警‘终身制”,省以下的公安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群机关间干部不再交流任用,交流任用干部由公安系统内部调整。定期实行干警调换和轮岗。
21.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部分,不再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为推进“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的三网合并融合,理顺”三网“的管理体制,统筹实行”三网“的产业规划和整体发展,将国家广电总局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各级文化部门不再负责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日常管理工作。原国家广电总局直属单位交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推进广电系统事业单位改革,将中国电影产业集团及电影服务单位转制列为中央直属企业,由国资
委管理。改革后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为19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林水利部、国土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和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国家监察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文化产业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和环境保护部、国家民族和宗教委。
六、国务院直属机构改革方案。
一是重点做好金融监管和市场监管工作,形成统一的金融和市场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行为,实行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机融合,组建金融总局、市场总局和安全保密总局。二是促进旅游发展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等重点工作,划入相关职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保留国家旅游局和知识产权局。三是调整税务和市场监管两大部门的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力量建设,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税收、市场监管工作职责。
1,组建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为理顺金融管理体制,加强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提升部门监管全力,提高金融执法水平。将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督会职能合并,组建金融总局。主要因原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督会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执法能力相应不足、且职能分散和存在交叉,组建金融总局,对防止职能缺位,加强金融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不再保留部门: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责任,金融监管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金融监管局,地市设立监管分局,各县市设立办事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金融总局的职责分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发展
规划、服务体系建设、金融市场统计、支付核算工作。国家金融总局负责金融服务行为、金融融资投资、金融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及相应政策制定、牵头组织并查处金融系统违法行为,维护金融业安全稳定。两部门在工作职能上有机配合,相互反馈重大金融信息,推进金融服务体系和金融法制建设。共同维护国家金融行业安全。
2.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质量认证委员会牌子)。为整合市场监管资源,形成市场监管全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将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国家烟草专卖局、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增设国家专卖局:负责烟草、盐业等国家专卖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保留部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专卖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调整职能:原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信息发布、监测评枯,事故处理工作交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商总局原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更名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司交由商务部管理。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交由国家知识产权署管理。不再负责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国务院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划入市场监管总局管理。调整体制:市场监管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组建完成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为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在各乡镇设立市场监管管理所。负责辖区内的市场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组建国家知识产权署(加挂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牌子)。为加强知识产权统一监管,做好知识产权的统一规划。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将
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商标局和新闻出版署版权管理职责划入组建知识产权署,不再保留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
4.国家旅游局。旅游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也是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为加强旅游综合管理、加快旅游发展规划和协调服务。为加强旅游管理,加快旅游景区建设。一是将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管理职能划入国家旅游局,增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二是为促进乡村旅游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增设乡村旅游司。三是为加强旅游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产业的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增设旅游服务体系建设司。
5.税务总局。各地方税务机关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县以下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调整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调整后,有利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税收监管,培植地方财源,加强财源建设。统筹实行社会综合治税。为落实省级人民政府的国税监管职责,统筹国家税收资源,国税系统调整为省以下垂直管理,同时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
6.组建国家安全保密总局(加挂中央国家安全保密委员会牌子)。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的安全保密工作、促进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工作的有机整合,将中央保密委员会、中央密码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安全部职能整合组建国家安全保密总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省设立国家安全保密局、地市设立分局、县设立办事处负责本级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各级国家安全保密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协调。不再保留部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7.组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务院机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同时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机关事
务工作,在国务院机关事务局上组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再保留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局。
改革后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为8个;国家金融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安保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机关事务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知识产权署。
七、国务院办事机构改革方案
一是加强政策研究和台港澳事务工作的有机整合,提高政策研究和台港澳服务工作水平。二是精简国务院协调机构,改单设机构为牵头部门内设,明确牵头部门工作职责。三是实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有机融合,减少办事机构,统筹和提高安全监管和应急体系建设水平。
1.组建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加挂国务院参事室牌子)。由于原国务院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和参事室职能相近或相似,为整合部门研究资源,提高部门的科学决策和调查研究水平和能力。将原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和参事室职能合并组建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同时负责指导各省、部委政策研究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部门:国务院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参事室。
2.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为促进台港澳地区的对外交流和经济发展,整合部门资源,形成台港澳地区协调管理合力,将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港澳事务办职能合并组建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不再保留部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3.为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落实部门工作责任,不再单设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办公室。两办职能划入农林水
利部管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协调工作由涉及部门承担,由牵头部门负责重大工程的建设协调、部门联络和组织验收工作。确因工作开展需要设立建设协调专门机构的,改为牵头部门内设,经国务院同意后报中央编委备案,工作完成后自然撤销,4.组建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国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为加强应急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整合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两大资源,促进应急能力建设和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将国家安监总局职能、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灾害信息发布、预警职能、国务院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能合并。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调整为国务院办事机构。将煤矿安全监管局交由能源和环境保护部部管理,危险化学品交由公安部管理,安全生产实行分部门行业监管。不再保留部门: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应急办公室。国务院应急办主要承担安全生产及各类应急事件的综合协调、指挥调度、计划统计,宣传教育、科技投入、负责各部门安全和应急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和参与应急事故处理工作。各省,地市设立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县及其所属乡镇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协调和应急管理工作。
改革后的国务院办事机构为6个:国务院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应急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再单设)、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不再单设)、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不再单设)。
八、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一是加强对供销服务、新闻媒体工作的领导,将供销总社、档案事业管理、中央新闻媒体明确为直属事业单位,保证其公益服务性质。二是组建中央广播电视台和重组新华通讯社,扩大中央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提高国家媒体的知名度,繁荣文化事业。三是推进政企分开,加强指导服务,重点做好供销部门、新闻媒体部门举办经济实体改制工作。
1.组建中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发挥供销部门在“支援农业,服务农村”的产业支撑作用。为将原供销总社,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资和农产品组织供应及储备职能进行整合组建供销总社,调整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推进政企公开,理顺供销系统服务职能,原供销系统举办企业和下属企业与各级供销社组织脱钩,与市场挂钩。不再保留部门:中华全国供销总社。
2.新华通讯社。为加强中央新闻媒体的优势互补、实行强强联手,扩大中央新闻宣传媒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将〈人民日报〉社和〈求是〉杂志社划入新华通讯社管理,因新华通讯社是国家通讯社,拥有实力雄厚的新闻信息采编团队,但无主力宣传平台,〈人民日报〉社和〈求是〉杂志社拥有主力宣传平台,但新闻信息采编与新华通讯社比较略弱,两大新闻媒体整合后,将极大提升新闻宣传合力,同时,保留人民网、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名称不变,人民网与新华网作适当分工,对新华通讯社原有创办刊物进行整合,提高宣传服务水平,为加强内部管理,新华通讯社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中央宣传部指导管理。不再保留部门:〈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
3.组建中央广播电视台;为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的有机融合,推动中央广播电视宣传阵地建设,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
台整合组建中央广播电视台,中国广播网与央视网合并组建中国广播电视网,组建完成后,中央广播电视台将作为我国国家广播电视台,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宣传工作上接受中央宣传部指导,业务上接受工业信息化部的指导管理,承担中央国家重大新闻文化宣传工作。为保持国家广播电视台的良好形象,回归公益事业,推进政企分开,原中央三台与主办经济实体分离,中央广播电视台应减少广告播出,并不得在节目播放过程中任意插播广告,不得以中央台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其广告收入实行专户管理,用于事业发展经费支出。不再保留部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4.中国科学院。为加快科学研究事业发展,整合科研资源,推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哲学体系建设和战略研究,将中国社科院并入中国科学院,调整各级科学研究院管理体制,各省科学院接受中科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科研机构要逐步调整为科技部门管理。不再保留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
改革后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9个;中国供销总社、中国红十字慈善总会、国家档案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台。
九、国务院部委管理国家局改革方案
一是做好部分部委管理国家局的调整工作,二是加强文物、民航等机构组织建设工作,明确各级部门职责,三是推进烟草、盐业和铁路行业的改革工作,实行政企分离、管办分离。
1.中国民用航天局更名为国家民用航天局。理顺地方民用航空管理体制,组建各省民航管理局,交由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民航局负责各省辖区内的民航规划,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能源和环境保护部管理。
3.将烟草专卖与盐业专卖职能整合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烟草集团公司和国家盐业公司行政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责分离。列入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管理,专卖监督管理职责移交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设立专卖管理局主要负责烟草,食盐特许专卖和市场监管工作。
4.国家文物局。为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增设文化遗产保护司,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申报工作。
改革后的部委管理国家局为16个;国家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保障部管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土和城乡建设部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能源和环境保护部管理)国家文物局(文化产业部管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部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招商局(商务部管理)
篇三: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最新
全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构改革的方案,旨在优化政府机构职能、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下是对该方案的详细说明:
一、机构调整
1.设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原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职能,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2.设立国家医疗保障局,整合原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相关职责,负责医疗保障制度规划、管理和服务,推动医改深化,保障人民健康。
3.组建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局,整合原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职责,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4.设立国家移民管理局,整合原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外交部侨务司职责,依法管理国境管理、出入境和侨务事务,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职能调整
1.加强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推进国家和地方分级管理和分级责任制。
2.优化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和干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和便利化。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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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加强社会组织和市场化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和质量。
5.加强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数字化治理,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和效益。
三、人员调整
1.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严格的编制控制和管理。
2.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人才管理和培养,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3.加强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推进职业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详细说明,该方案的实施将为我国的政府机构职能优化、行政效能提升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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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最新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草案)》
一、国务院办公厅【合并部分国务院办事机构】
秘书局
研究室
督查室
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信访办公室(国务院信访办公室)
应急管理办公室
电子政务办公室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01、国防部
02、外交部【合并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03、国家统一和民族事务部【合并国家民委、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宗教事务局】
04、民政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职能】
05、财政部
06、公安部
07、司法部
08、国家安全部【合并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09、发展计划部【合并国家能源局】
10、资源环境部【合并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
11、农业部【合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粮食局】
12、工业和信息化部
13、商务部【合并工信部管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合并公安部消防局】
15、交通运输部【合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6、劳动人事部【合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人事管理职能、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国专家局】
17、教育部
18、文化部【合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旅游局】
19、卫生部
20、中国人民银行【合并国家外汇管理局】
21、监察部
22、审计署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01、海关总署【合并公安部边防检查站、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
02、国家统计总局
03、国家税务总局
04、国家资源环境监察总局【合并国家测绘局、中国气象局】
05、国家市场运行管理总局【合并工商总局、安监总局、消防局、质检总局技术
监督部分、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
06、国家知识产权局
07、国务院参事室
08、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09、国务院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四、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0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02、国务院公共事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03、国务院金融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01、国家档案馆
02、新华通讯社
03、中国科学院
04、中国工程院
05、中国社会科学院【合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06、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改组为荣誉机构,设置办事和议事机构。两院的研究实体,按地区或专业合并组建为独立的科学院、研究院;或并入高等院校、中央企业。
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体制
武装警察总部【中央军委、中央政府双重领导】(大军区级)(公安部管理的消防、边检军队职能划归中央军委,社会职能消防、边检本别并入住建部、海关总署)
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
司令部内设消防指挥部(正军级)
司令部内设森林指挥部(正军级)
司令部内设交通、水电、黄金指挥部(正军级)
直属武警机动总队(正师级)
直属武警警种总队(正师级)
省市武警总队【武警总部、省市政府双重领导】(副军级)
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司令部内设消防处、森林处(副师级)(双重管理)
直属支队、飞行支队(正团级)
地市武警支
队【武警总队、地市政府双重领导】(副师级)
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司令部内设消防处、森林处(副团级)(双重管理)
直属大队(正营级)
县市武警大队【武警支队、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副团级)
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
司令部内设消防科、森林科(副营级)(双重管理)
直属中队(正连级)
国防部;
办公厅
兵役局
外事局
新闻事务局
维和事务局
军备控制事务局;
篇五: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方案最新
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
本网讯
今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之后,这些部门的“三定”新规在七八月份陆续出台。为了让广大企业及时了解这些国家部门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变化,我们特将近期出台的政策进行归集整理,并将可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的调整作重点提示,方便企业日常工作。
据了解,在今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介绍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华建敏指出,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了4个。
华建敏在说明中强调,本次国家机构改革突出了三个重点: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二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是按照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总的看,改革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既迈出了重要的改革步伐,又保持了国务院机构相对稳定和改革的连续性,并为今后的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机构调整变化如下表:
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一览表
调整后部委
合并、调整或包含的原部委
新增下属机构
隶属关系调整
撤销部门
备注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部制不变)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委员会
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财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交通运输部
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
国家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考虑到我国铁路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保留铁道部。同时,要继续推进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
不再保留建设部
卫生部
卫生部、药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全国两会之后,上述国家机关调整方案陆续出台,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提醒企业予以关注。
一、国务院特设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国办发[2008]60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调整后,国务院办公厅内设9个职能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秘书二局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商务、银行、审计、国资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林业、旅游、气象、证券、保险、电力监管、扶贫、供销、贸促及港澳经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7号
7月1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机关机构改革动员大会,贯彻落实总局新的“三定”规定,对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据介绍,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建纳税服务司。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充实和完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建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将信息中心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征收管理司除纳税服务以外的其他职能,各有关司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不再保留征收管理司。改革后,信息中心主要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不改变现行的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征缴原则的基础上,将目前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的部分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职能,以及总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统一并入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组建督察内审司。将审计司职能、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部分职能,法规司、财务司等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整合划入督察内审司。不再保留审计司和巡视工作办公室。
———组建货物和劳务税司。将流转税管理司、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的职能,整合划入货物和劳务税司。不再保留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将所得税管理司更名为所得税司,地方税务司更名为财产和行为税司,计划统计
司更名为收入规划核算司。更名后,按照减少交叉、规范统一的要求理顺各司局的职责。
———保留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国际税务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和人事司。这6个司局的职责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仅对个别方面作适当微调。
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继续保留,职责不作调整。
改革后,总局机关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以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总局机关人员编制不变。行政单位司局级领导职数由44名增加到50名,其中增设1名总审计师。
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个事业单位的职责变动,其余事业单位的职责暂不作调整。今后,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将由中编办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省(区、市)国税局机构改革。总的要求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适应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72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工业和信息化部设2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73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8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3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7名)。原信息产业部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通信管理局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管理,行政编制500名。关注以下职责变化: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关邮政管理职责划给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四)将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航天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有关活动,履行有关职责。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办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
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七)原信息产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5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内设机构由原先的21个减少到了19个。这1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局、规划发展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产权管理局、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局、企业分配局、综合局、收益管理局、监事会工作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宣传工作局、群众工作局、研究室、外事局、人事局。
与之前机构设置相比,这次主要变化是,用“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替代之前的“业绩考核局”和“统计评价局”,并新设“收益管理局”。“收益管理局”的职责是“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职责调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二是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6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50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8名、援派机动编制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13项,指责变动有四项:
(一)取消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商务部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3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商务部设2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95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8名)。其中:首席贸易谈判代表(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1名(含部长助理5名、谈判副代表1名、谈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专员2名、公平贸易调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商务部主要职责17项,职责调整有六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媒体评论认为,商务部的“三定”方案透出以下三大信号:
信号一:减少审批职能下放
依据新“三定”方案,商务部将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职责。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此外,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信号二:新设机构增加职责
根据新方案,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局。该局的职能表述为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商务部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商务部还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
此外,新设立的市场秩序司将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其职能与原全国整规办大致相仿。原全国整规办是2001年起成立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与此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将划入商务部。
信号三:优化职能精简机构
新方案中,原商业改革司更名为商贸服务管理司。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原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被撤销。但方案指出,商务部在对外谈判和国内协调时仍可使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的名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包括15项,主要调整有三方面:一是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是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三是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新职责增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责,以及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与之相对应的,在机构设置上,原来的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改组为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并增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职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职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环境保护部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发[2008]1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31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环境保护部增加环境监测司、总量司和宣教司3个司。在增加的这3个司局中,环境监测司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环保部主要职责有13项,职责调整有五项:(一)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部。(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9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17项,职责调整有三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10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5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有11项,职责调整有三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三)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发[2008]12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19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7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主要职责有13项,职责调整有四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关注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国家知识产权局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发[2008]1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增设“保护协调司”,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原“协调管理司”根据内设职能划分更名为“专利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增加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等职能。
审计署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6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审计署设1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其中: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102名(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6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新增境外审计司,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署主要职责12项,职责调整有三项(一)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有:
(一)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二)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为2710名。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三)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省级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省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署的意见。审计署要协助省级党委加强对省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69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8个内设机构,行政编制为379名(含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3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检验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13项,职责调整有四项:(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三)进一
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其他事项需要关注的有:
(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35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300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行政编制共24339名。
中国人民银行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3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中国人民银行设19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734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9名)。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85名(含行长助理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参事室领导职数2名)。新设汇率司,主要职责是:拟订人民币汇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调控境内外汇市场供求;根据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协助有关方面提出资本项目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并提出政策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有18项,职责调整有五项: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加强综合协调并推进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研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重大问题的职责。
(三)将区域金融形势研究、区域金融稳定评估和区域金融协调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四)将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存贷款基准利率、浮动利率执行的监测以及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的认定等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除上述职责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级别:正部级
文号:国办发[2008]83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1029名(含国家物资储备局编制68名、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43名(含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国家物资储备局领导职数5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18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有15项,职责调整有三大项: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4、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
5、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或下放中央政府定价权。
6、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
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发[2008]12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机关行政编制为1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主要职责有11项,企业需要关注“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两项职责。
职责调整主要有四项: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一是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二是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三是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四是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区分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
国家海洋局
级别:副部级
文号:国发[2008]12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国家海洋局设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133名(含两委人员编
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正副司长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国家海洋局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职责调整有以下几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四)国家海洋局承担的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查处违法活动的职责,由中国海监总队履行。
(五)国家海洋局承担的代表国家履行的南北极科学考察、管理相关极地事务的职责,由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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