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区别
公务接待中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可为规定
一、公务接待程序
1.四要素。有公函〔包括
通知〕、有审批、按标准、有清单。
2.接待程序。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迎送
迎送。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工程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公务接待住宿、用餐
1.住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2.用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务接待用车、警卫
用车、警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平安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五、公务接待预算、报销管理
1.预算管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报销管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七、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工程、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不可为规定
1.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1〕不得超标准接待;
〔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工程,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四个禁止〞
〔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2〕禁止重复性考察;
〔3〕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2〕不得跨地区迎送;
〔3〕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4〕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5〕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工作餐应当供给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当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
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篇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区别
计划员正面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最早出现在外商投资政策领域,现在已经普遍运用于社会经济管理各领域之中。
正面清单,即允许市场主体做什么的清单。
列入正面清单内的事项,都是政策鼓励、允许、支持的行为。
负面清单,即不允许市场主体做什么的清单。
只要是列入负面清单内的事项,都是政策禁止、限制的行为。
我国首个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产生
1979年7月1日,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台后,为外资投资中国提供了法制保障。
但外资可以进入哪些行业、领域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1995年,我国制订出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这算是我国第一份“正面清单”,规定了外商投资四大类,包括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外商投资领域不断放开,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管住关键,放开市场。
2013年,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首次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该方案要求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充分体现内外资一致的原则。
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区别
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管理理念。
正面清单明确政策的支持方向,体现一种管控思维。
纳入正面清单的事项得到大力支持,而多数未纳入正面清单的事项面临着不能做、谨慎做、可以做的模糊选择地带。
例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
不在正面清单的商品,将无法通过BC直邮或BBC保税业务模式进行购买。
负面清单明确政策不允许做的事项,体现一种“放管服”思维。
告诉市场主体不能做什么,至于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由市场主体根据市场变化做出判断,放宽了市场准入门槛。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而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篇三: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区别
招投标管理:从正面清单到负面清单
从2000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到2012年制定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均属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对于规范招投标管理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缺陷。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本文拟在简要回顾我国招投标管理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就“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新旧模式的异同谈些粗浅的认识。
1、我国招投标管理的发展历程
招投标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主要承发包方式,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探索尝试阶段,上世纪8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探索招投标管理和操作程序,成立了大量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施行工程招标承包制,当初没有制定强制性要求,招投标率不高;
第二阶段是初步规范阶段,上世纪90年代,建设部第23号令和《建筑法》的实施使我国招投标管理制度更加规范,招投标方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为“邀请招标”为主。工程交易活动由无形转为有形,隐蔽转为公开;
第三阶段是发展完善阶段,2000年1月1日《招投标法》的施行,招投标方式从“议标”转变为“公开招标”,招标领域也从单一的土建工程延伸到道路、设备、监理等方面;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招投标管理突破了传统的投标备案方式,纸
版的招投标文件由电子数据代替,减少了人为可操作的因素,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2、“正面清单”模式的主要弊端
工程招投标是进行工程施工的首要环节,对工程施工效益造成直接影响。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招投标管理的核心,为建筑市场的顺利发展提供良好的行为支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招投标法》的执行与建筑业日益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投标法》的行为越来越普遍。2015年中央巡视组公布了巡视央企的情况,其中6月12日披露的6家央企中有半数涉及招投标问题,其它单位有没有“注水”或注了多少水,对业界引发了不小的波折。
(一)《招投标法》的部分条款与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招投标涉及的层级多,部门多,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潜在的腐败因素,无形中增加了工程的成本。
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编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控制信息发布剥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机会,利用招投标审核单位把关不严规避招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泄露标底,在开标、评标阶段以不平等的方式对待潜在投标方,帮助招标单位选择中意的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利用欺诈行为谋求中标,投标方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普遍,投标过程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严重。
由此可见招投标工作人为因素较多,《招投标法》在实际施行过
程中难以发挥其监督执法的职能,监督不严,执法不力。
(二)当前招投标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优质低价的选择投标单位,而是投标过程中存在恶性竞争,造成表面低价中标,实际高价结算的情况。
制定《招投标法》的目的是使建设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下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招投标未能实现这一功能,甚至利用招投标平台将不合法的招投标行为合法化。主要表现为:
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控制价编制过程中,操纵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抬高招标控制价水平,投标单位借用资质围标、串标,陪标,中标价格几乎都贴近招标控制价,造成中标价格虚高。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主动压价,低价中标,却在施工过程通过偷工减料节约成本,进行不必要的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造价等方式获取工程利润,追求利润最大化。
投标单位表面提出垫资优惠,实际实施过程中想方设法的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工程造价不减反增的现象较为普遍。
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借用高等级资质参与投标,实际采取分包、转包的方式由低等级资质的单位施工,甚至以个人名义施工,导致中间环节的管理费用增加,工程质量也处于不可控状态。
以上招投标过程中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工程实体质量,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不符合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政府推行的招投标服务平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招标单
位和施工单位的负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单位需要采取“货比三家”的方式的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然而招投标服务平台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建设单位为了迎合《招投标法》而采用虚假招投标和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等方式进行招投标工作。主要表现为:
建设单位采用事先通过邀请几家服务信誉好的,人员、设备、资金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经济技术比选,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后再报送造价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虚假招投标行为。这种做法便于管理,节约资金,缩短了时间,但同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借用资质、围标、串标、陪标以及操纵控制价编制的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招投标工作流程繁琐,人为因素较多,招投标时间较长,这与现阶段的建设速度不相匹配,同时招投标的成本较高,建设单位为了规避招投标,采取化整为零的违法行为选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以上以上几点反映了“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招标投标管理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探索政府在招投标工作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
3、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和核心内容
所谓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城和产业。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这表明负面清单属于市场准入规则。体现了政府推进自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一)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向,是政府依法放松管制的具体表现,“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减少经济管制,加强社会管制,将政府管制活动纳入法制领域。推动政府管制活动从事前转向事中和事后,从严格管制走向放松管制,更多地依赖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运用法治方式来防范和治理政府放松管制后可能带来的市场失灵风险。在招投标管理中推行“负面清单”,有助于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廉洁透明度。
(二)推行“负面清单”模式的核心内容是放宽准入资格和严格禁入规定
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步入深水区的关键时刻,推进市场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转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招投标管理模式及宝钢电子招投标强化管控体系规范国内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
1.2015年中央巡视组披露的央企招投标问题不包括宝钢,主要原因是宝钢采用了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该招标系统由“e招标学苑”招标核心团队成员长期主导建设。
招投标管理有必要借鉴宝钢电子招投标管理模式,招投标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包括建设投标人信息数据库,投标价格数据库,招标文件库和评标专家库等,实现评标报告网上一键式生成和网上售标,以完善的数据库支持招投标业务的专业化。将各项管控要求固化在系统内,其中固定的评标方式杜绝了领导开标后打招呼和定标的可能性;通过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有评标记录可供随时抽查,保证评委会名单确定的公正性;评标确定的中标金额,自动通过系统发送给建设主管部门自动生成合同,避免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该系统的建立将有利于降低差旅、纸张、印刷、通讯等费用,使参与各方全面降低招投标成本,提高招标效率
。该系统将实现全过程信息监控与追溯,有助于促进招标工作的公开与透明,体现了“负面清单”模式下强化社会管制的作用。
2.完善招投标的法制制度建设,将政府管制活动纳入法制领域。
制度建设覆盖招标管理、招投标系统业务操作、综合问题分析、服务范围等各个方面。包括编制专家库管理制度、投标人信息库管理制度、招标人业务策划管理制度、招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招标监督管理制度、投标人异议处理管理制度等;完善并细化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管理制度。
比如,专家库信息应包括专家名称,专家所在单位、职称、参与评标项目名称,评审中标单位名称等,便于考核专家评审质量,促进专家评审工作的公平性;
又如,投标人信息库内容应包括投标人名称、资质、履约记录、商业道德记录、履行纳税情况、缴纳保险业务情况等,并且每年更新投标人专业人才、拥有大型机械设备清单、财务状况、中标项目名称、性质、金额等信息,一方面可以避免虚假投标资料,简化评审工作,另一方面促使投标企业从提高自身素质和内部管理水平上下功夫;
推行无标底及招标控制价的招标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投标人在开放的竞争条件下,降低投资成本,另一方面,还能杜绝标底泄露及操作控制价编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腐败。
3.推进工程投资市场化进程,放宽招投标准入资格,制订禁入规定。比如将准入资格放宽为:具有独立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有与履行
合同相适应的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财务能力和管理能力;有完成合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物质条件、有曾经执行过类似合同的经验和良好的信誉、有履行合同的充足的资金来源或获得资金的能力;有良好的履约记录和良好的商业道德记录。制定禁入规定为:已宣布破产的,未依法履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款项业务的;在招标前一段时间内曾被判为欺骗或职业犯罪的;在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止或取消资格的。放宽准入资格,制定禁入规定有助于促进投资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促进投资环境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推动了建筑领域良性运作及快速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反腐工作”。通过分析国际国内招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合理的招投标制度可以为择优选择施工企业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自身资质水平,优化设备人员,改进技术,提升竞争力以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有利于建筑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广大群众提供真正的实惠。(来源:湖北审计网)
篇四: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区别
容错纠错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最新分享)
为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
性、创造性,扎实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
门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一、容错正面清单(14项)
部门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组织
调查,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纳入容错范围,免除或减轻相关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
.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变化,或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导致决策制定中出现偏差,执行难以落实,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落实国家战略,省、市政府决策部署中,为充分挖掘
释放发展活力,厚植发展优势,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和偏
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升开放发展水平,推动
重点开放合作平台升级发展,因缺乏经验、先试先行探索出现
一定失误错误或引发矛盾的。
.创造性开展“放管服”改革,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情
节、后果不严重的。
.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及破解发展要素瓶颈过程中,出于公心、积极探索、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
引发矛盾,能主动纠错和积极化解的。
.在推进改革、降本增效、基础建设和管理,经过民主决
策实施机制和模式创新,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等工作
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有偏差且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
.在科技创新中,为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激励科研探索
和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出
现无意过失或偏差的。
.在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等工作中,积极担当作为,动真碰硬、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
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发展中,为优化资源配置、及早
发挥效益,创新改革推进方式方法,不属于有禁不止、明知故
犯出现的失误或偏差的。
IL积极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
益,临机决断,因工作方式方法等问题,出现一定失误错误、引发矛盾或引起非议的。
12.聚焦矛盾焦点或重点领域大胆改革,敢为人先、破除障
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一定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13.党章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等没有明令禁止,上级尚无明
确限制,发展有需要、基层有呼吁、人民有要求的,校外有成
功经验可借鉴、部门能决定的,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或造
成影响和损失的。
14.其他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经认定符合容错
免(减)责情形的。
二、容错负面清单(9项)
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不良影响的。
.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作风粗暴,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
益的。
.打着改革创新旗号,假公济私,为个人、亲属、特定关
系人或单位、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食品药品安
全事故,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独断专行、不听劝告,擅自决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
大损失和影响的。
.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已经给予容错免责再次出现同类失误、错误,或事后拒
不整改纠错的。
.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容错免(减)责情形的。
相关说明:本清单适用于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行使公
权力的公职人员。容错认定原则、启动程序和处置按照《**容
错纠错办法(试行)》办理。
本清单具体解释工作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承担,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
篇五: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区别
经济参考报/2016年/4月/12日/第006版
物流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与自贸区负面清单
清华大学工程管理硕士教育中心执行主任
博士生导师
刘大成
国人熟悉的所谓“正面清单”实际上是来自“负面清单”的概念,其完整的说法应该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最早列明“负面清单”是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成立时出现的,后来引申到各个自由贸易区FTA的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中。
通俗意义上讲,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规定了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而除了负面清单上列明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投资活动都是许可的,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及要求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而国人开始接触负面清单则是从2013年上海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最早来自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文件,列明了对外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而今,随着负面清单概念的熟悉,国人也开始使用“正面清单”的概念。
为什么笔者把两者放在一起来说,是因为此次的跨境电商“正面清单”完全与自贸区“负面清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
4月7日晚,财政部、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所谓跨境电商的“正面清单”,其中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主要涉及部分食品饮料、保健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配方奶粉等商品。对于跨境电商的零售进口商品,个人年度交易限制为20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为2000元,超出限制则按照一般贸易全额征税,但海淘一件商品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最低得交税11.9%。与此同时,财税部门也提高了针对个人物品的行邮税税率,将原来的10%、20%、30%、50%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别对应税率为15%、30%、60%。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说“免税时代终结”,也有人说“电商或遭大洗牌”,甚至有人说“都是奶粉惹的祸”。特别是近来一则假新闻“黄渤在海关被扣,代购扔东西”瞬间被转发,细究发现,其实不过是几年前法国机场的旧照,但侧面也说明人们对于新的跨境电商及行邮税收政策的关注。
总的说来,新税收政策会让进口的食品、母婴类和保健品等商品价格整体看涨,特别是食品、母婴类和保健品等类商品,过去往往因单价小于500元属免税范围,即使超过500元也是按照10%的行邮税率缴税,而今至少要支付增值税和消费税,最小的税率是11.9%。因此,也可以说跨境电商享受多年的“税收优待”被终止了。至于每年20000元和单次2000元的交易额限制,明显加大了对奢侈品的消费抑制,倒也可以与中央提倡的去除奢靡之风紧密关联起来,但究其本质还是在于对以往跨境电商“拆单避税”行为的定向约束。当然,也有部分商品如化妆品、电器等商品会在行邮税率上有所降低,特别是服装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因此可以降低8.1%的税率。
中国的跨境电商在全球排名第一,仅2015年的交易额就达到了5.2万亿元,年增长率达到30%,而与此相对的却是中国2015年进出口总额24.59万亿元,同比下降7%,其中进口总额10.45万亿元,同比下降13.2%。跨境进口电商呈现了跨越式增长,互联网公司、创业公司、传统零售商等不约而同进入这个领域,其中自然鱼龙混杂,海外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其间,所谓“合理避税”的逃税方式层出不穷。此次税率调整恰恰是深入了解了其中的关键和症结问题后,有针对性地通过税率涨跌进行鼓励和打压。因此从积极的层面来看,此次税率调整将对跨境电商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有着积极的作用,具有实力的跨境电商将进一步纵向和横向整合并扩展市场,改善服务方式,提高经营效率,逐步形成与其他进口贸易企业同台竞技的局面,并引领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和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形成更具竞争力的国际供应链体系。但从消极的层面来看,此次税率调整将使得超过八成的小微跨境电商因无法再从以往依赖国内外差价的经营获利模式而直接被市场淘汰。
而此次税改特别是加强行邮税监管的更深层次意义在于,将侧面推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消费市场发展。在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的腹背夹击下,中国创新性地提出了“一带一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家战略,并在2013年8月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4年12月批准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设立第二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而今第三批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即将落地。
TPP和TTIP对中国最大的经济威胁在于其成员间逐步形成的零关税,所产生的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将直接威胁到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经济关系,而上海等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目的就是要形成实质上的零关税、贸易转移和贸易创造。
5.2万亿元的海淘市场、1.2万亿元的全球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市场,被国际公认为“行走的钱包”的中国游客消费市场不可能不引起政府高度重视,这部分的市场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与其将这部分利润直接让渡给各国的零售商业渠道,不如直接转移到未来遍地开花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而一个渠道如跨境电商及行邮自带受到抑制,就必然会催生出一个新的供应和消费渠道,自由贸易试验区就是一个最好的场所。
篇六: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区别
省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在2021年出台的《**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基础上,对清单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正面清单:全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依规依纪主动靠前服务,严守各项要求,纯洁交往关系。经批准或者报备,可以从事下列行为:1.为了解企业或者行业发展状况,听取诉求反映和意见建议,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
2.为扶持企业或者行业发展壮大,经批准可以参加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双招双引、申报项目、产品推介等活动,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3.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旨在推广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公开经贸交流活动;
4.组织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5.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包联企业全覆盖制度,开展“六必访”,主动联系企业及相关协会商会,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解决问题诉求,做到无事不扰、有事上门;
6.依法精简涉企审批事项,优化办事流程,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7.规范审慎查办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稳妥发布涉企案件信息,注意维护企业
声誉,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8.其他符合政商交往行为要求的情形。
负面清单:全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接触企业,坚守底线、不碰红线,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本人或者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企业谋取利益,以及违反规定与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2.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借与企业交往之机或者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3.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筹资、借款、借车、借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4.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使用企业赠送的健身卡、消费卡,或者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6.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7.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
利益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8.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等环节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以及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
9.其他政商交往中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
推荐访问: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区别 清单 负面 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