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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后反思(精选文档)

时间:2022-10-28 15:54:03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法实施后反思(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旅游法实施后反思(精选文档)

 《旅游法》实施后的反思

 余迪

 (广东理工学院 广东 肇庆 526100)

 摘 要:自2013年10月《旅游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旅游

 行业发生了一些积极的改变:旅游行业增加了约3万亿收入,旅游行

 业总体服务水平有所提升,景区、酒店接待能力有所提升,交通条件

 得到完善,各项旅游服务质量都在逐步提升,恶性旅游投诉案件减少。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健全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群众意识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字:旅游法;旅游业;旅游者;影响;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

 969/j.issn.1665-2272.2015.1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在2013年4月25日获得通过,自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使我国旅游业步入了依法治

 旅的新阶段。在全民休闲旅游需求日益旺盛的今天,在旅游业诸多现

 象被公众诟病的今天,这部法律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

 法》立足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的实践,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

 和旅游活动全链条,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旅游立法的经验,注意平衡各

 方利益关系,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

 市场监督和投诉处理制度。是一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反

 映了时代特征、切合中国实际的法律。

 1 《旅游法》关注的热点问题

  (1)团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招揽游客。不得强迫购物、参 加自费项目,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将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相关条款规 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 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 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新版旅游合同中将会完全取消进店购物这个项目,行程只有游览线 路、景点、交通、住宿安排等,每个行程旅行社会安排半天或一天的 时间自由活动,以供游客自由购物。自费项目将不包含在已有行程的 游览景点中,甚至完全取消。以前旅行社低价招徕游客的时候,成本 差价都是从购物点、自费项目上捞回来,现在没有购物点、没有自费 项目,自然就不会有旅行社用低于成本价的不合理价格招揽游客了。

 (2)导游——导游的基本薪酬、劳动关系有了保障。《旅游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 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 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 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条款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 固定收入来源,也从源头上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 “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

 (3)购物——“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阻断了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

  间的利益链。《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 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行程表里仅有每日旅行线路、景点、交通、住 宿。此外,旅行社在行程中都会留出半天或者一天自由活动时间,若 是游客有购物需求,可自愿前往。”

 (4)小费——小费不得向游客额外收取,而是包含在团费中,由 旅行社支付。《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在新版旅游合同中,团费里将包含境外小费、导游、领队服务费、境 外交通服务费,并标注了每日价格,以及共交付几天的小费。”

 (5)景区门票——不得随意涨价。《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 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 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 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将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 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 单项门票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 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 并相应减少收费。”

 (6)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买单。《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 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 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7)景区安全——禁止景区超负荷接待游客。《旅游法》第四十 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 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

  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 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 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 导、分流等措施。”

 2 《旅游法》实施后带来的改变 根据201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旅游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统计,我国《旅游法》实施后旅游行业增加了约3万 亿收入,旅游行业总体服务水平有所提升,景区、酒店接待能力有所 提升,交通条件得到完善,各项旅游服务质量都在逐步提升。《旅游 法》实施以来有关“零团费”、“负团费”、欺客宰客等恶性实践投 诉有所减少,旅游市场规模有所扩大。据统计,2014年前三季度 国内旅游27.29亿人次,同比增长10.8%;出境旅游8 5 44万人次,同比增长16.7%;旅游总收入2.46万亿元,同 比增长14.9%。

 虽然《旅游法》实施一年多以来给旅游行业带来了一些好的改变, 但是依然出现了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广开思路,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包括:黄金周期间,景区依旧“爆满”、游客“滞留”,仍然有游客 被强制消费、甚至被辱骂;我国大多数省份除了云南、海南,还未完 成了《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现行规律法 规与《旅游法》有很多不一致的条款,这势必会导致各地方对《旅游 法》理解不同、执行存在偏差;《旅游法》中有关游客的条款都是鼓 励性和提倡性的,对于游客在旅途中的不文明行为约束力十分有限;

  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景区门票收入,钻政策空子,三年一轮乱涨价,门 票涨价公示、听证制度并未发挥效力。

 3 建议与意见 (1)抓紧法规制度配套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深入推进《旅游法》》 的全面实施,从源头上进行杜绝和疏导。包括:要推动建立旅游安全 综合管理和救助制度,制定旅游安全风险提示、高风险旅游、旅游保 险管理等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推动重点旅游城市建立旅游信息、旅游 交通和旅游服务功能配套办法;要完善旅游规划技术标准,制定旅游 规划编制指导文件,研究科学评估制度。推动制定景区开放、门票价 格、流量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旅游景区管理制度;要推动完善地方 政府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根据《旅游法》》的要求落实工作职责。推 动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使联 合执法工作适应旅游市场监管的要求。推动形成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 机制,完善部门间的投诉处理转办机制,并向社会公告;要促进旅游 行业组织建设,推进旅游行业组织改革,完善行业组织职责,指导制 定和实施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会员自律管理。要推动建立 健全导游行业组织;要推动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城镇和乡村居民旅游 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指导和推动重点旅游城市完善“一日游”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2)依照《旅游法》中确立的旅游市场规则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包括:修改完善各类旅游合同范本,并在旅行社中全面推广使用,并 借助媒体的力量广为宣传。政府、行业和舆论要引导旅游者运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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